鹏欣资源(600490)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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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股民索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1/12/25 18:34:32 |
鹏欣资源(600490):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时间:2021.12.23 16:12 2021年9月26日,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鹏欣资源”)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对公司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032021010号)和《调查通知书》(证监调查字0032021191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披露的《收到立案告知书和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63)。 2021年12月13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上海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沪证监处罚字[2021]18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2月14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76)。 2021年12月23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上海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1]17、18、19、20、21号)。具体内容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当事人:何寅,男,1962年4月出生,鹏欣资源时任总经理。住址:上海市徐汇区。 当事人:楼定波,男,1962年2月出生,鹏欣资源时任董事长。住址:上海市宝山区。 当事人:储越江,男,1974年3月出生,鹏欣资源时任董事会秘书。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当事人:李学才,男,1971年11月出生,鹏欣资源时任财务总监。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当事人:鹏欣资源,住址:上海市普陀区中山北路2299号2280室。 依据201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14年《证券法》)有关规定,本局对鹏欣资源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鹏欣资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8年7月25日,鹏欣资源子公司PENGXIN CONGO COBALT ORE TRADE CENTERSARLU(中文名:鹏欣刚果金(钻)矿石交易中心,以下简称PCTC)与VICENT MININGSARLU(中文名:VICENT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VICENT)签订《铜矿石销售合同》,约定2018年7月25日至2019年7月24日期间,PCTC以交割单日期最近的伦敦金属交易所金属铜结算价为基准,以按月交割方式,向VICENT销售酸溶铜合量不低于2%的含铜矿石。 作为该合同的履行,2018年7月30日和8月30日,合同双方分别办理了626,300吨和544,300吨矿石交割,金额分别为32,964,463.77美元和28,020,929.67美元。公司在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中确认了相应营业收入5,257.36万美元(不含税)。双方办理交割后,VICENT未付款,也未运走矿石。 2019年2月25日,PCTC与VICENT签订《销售退货协议》,约定退回前述交易的矿石,与前述销售合同相关的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全部终止,同日,双方签订《矿石交割单》退回矿石。公司对应冲减前期已确认的收入,涉及冲减营业利润2.58亿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个经审计会计年度(2017年)合并报表利润总额的 74.68%。公司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及时披露《销售退货协议》。 上述事实,有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相关交易合同及交割单、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鹏欣资源上述行为违反了2014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2014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何寅作为时任公司总经理、PCTC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是上述销售和退货事项的决策人和执行人,并且在前述退货协议签订后未按规定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对涉案的退货事项临时公告信息披露承担主要责任,为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楼定波作为时任公司董事长,全面负责公司日常运营,对临时公告信息披露事项承担主要责任,在获知退货事项后未按规定及时履行报告义务,未敦促组织信息披露,为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储越江作为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对临时公告信息披露事项承担主要责任,在获知退货事项后未按规定及时履行报告义务,未及时组织信息披露,为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李学才作为时任公司财务总监,在相关年报编制过程中获知退货事项后未按规定及时履行报告义务,为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14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 1、对何寅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罚款。 2、对楼定波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五万元罚款。 3、对储越江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五万元罚款。 4、对李学才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罚款。 5、对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本局备案。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上述处罚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及持续发展造成重大影响,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 公司将吸取教训,强化内部治理规范性,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原文链接:鹏欣资源(600490)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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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维权律师简介:李修蛟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创始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武汉理工大学法学学士,武汉大学法律硕士,曾任职六年一级检察官,律师执业20年,在公司、刑事、家事法律服务业务中成绩卓著,所带领的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为多家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投资机构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并成功办理佛山照明、超华科技、亿晶光电、雅百特、祥源文化、风华高科等多个经典案件。
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诉讼律师团队的联系方式: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路太古汇1座31楼
EMAIL:sugio@vip.163.com
随时可添加专用微信号:13719131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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