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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浪奇关于收到广东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股民索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1/12/30 22:59:58

证券代码:000523 证券简称:*ST 浪奇 公告编号:2021-182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广东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广州浪奇”)于 2021
年 1 月 8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粤调查字 210023 号),
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对本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9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1-010)。
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12 日披露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
下简称“广东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广东证监
处罚字〔2021〕17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收到广东证监局行政
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64)。
公司于近日收到了广东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21 号),
现将其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天河区。
傅勇国,男,1963 年 4 月出生,时任广州浪奇董事长,住址:广州市越秀
区。
陈建斌,男,1968 年 4 月出生,时任广州浪奇总经理,住址:广州市越秀
区。
王志刚,男,1973 年 5 月出生,时任广州浪奇董事会秘书,住址:广州市
天河区。
邓煜,男,1976 年 4 月出生,时任广州浪奇商务拓展部总监,住址:广州
市天河区。
2
黄健彬,男,1980 年 8 月出生,时任广州浪奇子公司广东奇化化工交易中
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奇化)财务总监,住址:广州市荔湾区。
陈文,男,1966 年 8 月出生,时任广州浪奇副总经理,住址:广州市番禹
区。
王英杰,男,1958 年 12 月出生,时任广州浪奇财务总监,住址:广州市天
河区。
依据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
2019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19 年《证券法》)的有
关规定,我局对广州浪奇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
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
事人傅勇国、邓煜、黄健彬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要求听证;陈建斌提出陈述、
申辩意见,但未要求听证;其余当事人均未要求听证,也未提交陈述和申辩意见。
应当事人的要求,我局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傅勇国、邓煜和黄健彬等 3 名当事
人各自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广州浪奇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广州浪奇在 2018 年至 2019 年期间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及利润,2018
年年报、2019 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广州浪奇通过虚构大宗商品贸易业
务、循环交易乙二醇仓单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通过上述方
式,广州浪奇《2018 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 6,234,322,859.99 元,虚增营业
成本 6,023,835,603.98 元,虚增利润 210,487,256.01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518.07%。广州浪奇《2019 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 6,651,448,598.32 元,虚
增营业成本 6,450,009,272.10 元,虚增利润 201,439,326.22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
总额的 256.57%。
二、广州浪奇在 2018 年至 2019 年期间虚增存货,2018 年年报、2019 年年
报存在虚假记载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为美化报表,广州浪奇将部分虚增
的预付账款调整为虚增的存货。通过上述方式,广州浪奇《2018 年年度报告》
虚增存货金额为 956,423,831.44 元,占当期披露存货金额的 75.84%、披露总资产
3
的 13.54%、披露净资产的 50.53%。《2019 年年度报告》虚增存货金额为
1,082,231,342.91 元,占当期披露存货金额的 78.58%、披露总资产的 12.17%、披
露净资产的 56.83%。
三、广州浪奇在 2018 年至 2019 年期间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资金往来及相关
的关联交易情况,2018 年年报、2019 年年报存在重大遗漏
(一)广州浪奇未按规定披露与广州钿融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广州钿融)及其子公司的关联方资金往来及相关的关联交易情况
1.广州浪奇与广州钿融、攀枝花市天亿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攀枝花天
亿)、会东金川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会东金川)构成关联方。
2017 年起,广州浪奇时任董事长傅勇国持有广州钿融 34%股份。攀枝花天
亿系广州钿融的全资子公司,会东金川系广州钿融的控股子公司。傅勇国长期将
广州浪奇资金提供给广州钿融及攀枝花天亿、会东金川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正,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
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第三条的规定,
广州钿融、攀枝花天亿、会东金川为广州浪奇的关联法人,广州浪奇与上述企业
之间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2.关联方相关的关联交易情况。
2018 年,广州浪奇向攀枝花天亿采购黄磷等商品,交易金额合计 29,521,186
元,向会东金川采购黄磷等商品,交易金额合计 275,680,090.35 元。以上关联交
易金额合计 305,201,276.35 元,占广州浪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 16.59%。
2019 年,广州浪奇向攀枝花天亿采购黄磷等商品,金额为 9,639,218 元,向会东
金川采购黄磷等商品,金额合计 21,543,678 元。以上关联交易金额合计 31,182,896
元,占广州浪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 1.65%。
3.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广州浪奇以预付采购货款的名义,
经过多层中间公司掩护过渡,将资金给广州钿融及其子公司使用。相关资金来源
包括广州浪奇的自有资金、商业承兑汇票、银行贷款以及保理机构贷款等。广州
钿融将相关资金用于会东金川持有矿山资产的扩大生产和技术改造、偿还欠款
4
等。
2018 年,广州浪奇以对外采购的名义通过多层公司过渡,最终支付到广州
钿融、攀枝花天亿、会东金川的资金发生额为 1,177,794,297.15 元。2019 年,广
州浪奇以对外采购的名义通过多层公司过渡,最终支付到广州钿融、攀枝花天亿、
会东金川的资金发生额为 2,449,384,392.12 元。
(二)未按规定披露与江苏琦衡农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琦衡)的
关联方资金往来
1.广州浪奇与江苏琦衡构成关联关系。
广州浪奇自 2013 年 9 月起持有江苏琦衡 25%的股份,根据《公司法》第二
百一十六条第四项、《信披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
——关联方披露》第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江苏琦衡为广州浪奇的关联法人。
2.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广州浪奇以支付采购货款的名义,
经过多层中间公司掩护过渡,将资金给江苏琦衡使用。相关资金来源包括广州浪
奇的自有资金、商业承兑汇票、银行贷款以及保理机构贷款等。江苏琦衡将相关
资金用于扩大生产和偿还银行债务等。
2018 年,广州浪奇以对外采购的名义通过多层公司过渡,最终支付到江苏
琦衡及其相关控股子公司的资金发生额为 41,901,500 元。2019 年,广州浪奇以
对外采购的名义通过多层公司过渡,最终支付到江苏琦衡及其相关控股子公司的
资金发生额为 54,329,100 元。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0.2.4 条“上
市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的规定,广州浪奇在 2018
年、2019 年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以及与关联方资金往来金额均达到应当及时
披露的标准。
根据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第六项、2019 年《证券法》第七十九条
第一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
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 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广
州浪奇应当将关联方的关联交易及资金往来情况在相关年报中予以披露。
5
广州浪奇未在 2018 年年报、2019 年年报中披露关联方的关联交易及资金往
来情况。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相关情况
傅勇国,时任广州浪奇董事长期间(2014 年 6 月至 2019 年 5 月),全面管
理公司事务,组织、策划广州浪奇通过虚构大宗商品贸易业务、循环交易乙二醇
仓单等方式实施财务造假,知悉广州浪奇 2018 年年报财务信息存在虚假以及广
州浪奇与其参股公司存在关联交易、资金往来未披露的情况,仍然签字并承诺保
证相关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时任广州浪奇控股股东广州轻工工贸集团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期间(2016 年 4 月至 2020 年 3 月),负责联系广州浪奇,对公司日
常经营具有重大影响,继续组织广州浪奇通过虚构大宗商品贸易业务、循环交易
乙二醇仓单等方式实施财务造假,知悉广州浪奇 2019 年继续进行财务造假以及
广州浪奇与其参股的公司存在关联交易、资金往来的情况,未依职责要求和提醒
广州浪奇纠正错误、如实披露相关财务信息和关联交易。
陈建斌,时任广州浪奇总经理(2014 年 6 月至 2020 年 4 月),负责公司日
常经营工作,知悉广州浪奇的财务造假行为,未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害后果,并
签字保证广州浪奇 2018 年年报、2019 年年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陈文,时任广州浪奇副总经理,分管公司贸易业务,负责贸易合同提交总经
理办公会议审议前的审核把关工作,对广州浪奇的财务造假行为,未采取有效措
施避免损害后果,并签字保证广州浪奇 2018 年年报、2019 年年报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
王志刚,时任广州浪奇董事会秘书(2015 年 4 月至 2020 年 7 月),主管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参与了广州浪奇通过虚构大宗商品贸易业务、循环交易乙二醇
仓单等方式实施的财务造假,知悉广州浪奇 2018 年年报、2019 年年报的财务信
息存在虛假情形,仍然签字保证广州浪奇 2018 年年报、2019 年年报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
王英杰,时任广州浪奇财务总监(2014 年 6 月至 2019 年 10 月),主管会
计工作,负责组织财务会计部门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报告,在 2018 年编制
财务报表时未勤勉尽责,并签字保证广州浪奇 2018 年年报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
6
邓煜,时任广州浪奇商务拓展部总监(2011 年 3 月至 2020 年 9 月),具体
负责实施广州浪奇通过虚构大宗商品贸易、循环交易乙二醇仓单等方式的财务造
假行为;组织、实施了广州浪奇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
黄健彬,时任广州浪奇子公司广东奇化财务总监(2016 年 6 月至 2020 年 9
月),具体负责实施广州浪奇通过虚构大宗商品贸易、循环交易乙二醇仓单等方
式的财务造假行为;组织、实施了广州浪奇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相关的关联交易
事项。
上述违法事实,有广州浪奇相关公告、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记账凭证及
原始凭证、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广州浪奇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利润和存货,所披露的
相关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资金往来及相关的关联交易情
况,所披露的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广州浪奇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和 2019 年《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 2019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第二款所述的违法情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傅勇国,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陈
建斌、陈文、王志刚、王英杰、邓煜、黄健彬。
针对当事人傅勇国、邓煜、黄健彬和陈建斌的代理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
除关于邓煜时任职务的陈述申辩意见外,我局对上述当事人其他陈述申辩意见均
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
券法》和 2019 年《证券法》相关规定,我局决定:
一、依据 2019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广州市浪奇
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450 万元罚款;对傅勇国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 万元罚款;对陈建斌、王志刚、邓煜、黄健彬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50 万
元罚款;对陈文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
二、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王英杰给予
警告,并处以 5 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 7111010189800000162,
7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
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关于对证监局立案调查结果相关情况的说明
1、根据《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
>的通知》(深证上〔2020〕1294 号)中对退市新旧规则衔接适用的规定,公
司 2018 年、2019 年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及违法事实应参照适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深证上〔2018〕556 号)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中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标准。
2、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于公司前期相关违法事实的认定,公司相
关违法行为主要发生在 2018 年和 2019 年,故主要影响 2018 年度、2019 年度相
关的财务数据,结合公司自查、测算以及与审计机构的沟通,公司判断仅需对
2018 年年报、2019 年年报进行追溯调整。目前,公司与审计机构已开展对 2018
年年报、2019 年年报进行追溯调整的相关工作,公司将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
事宜。
3、根据公司 2017 年年报,公司 2017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
39,973,024.57 元,同时,经公司与审计机构测算,2018 年、2019 年公司追溯调
整后净利润为负值,2018 年、2019 年公司追溯调整后期末净资产为正。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深证上〔2018〕556 号第
四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中第 13.2.1、14.1.1、
14.4.1 条中的规定,公司尚不构成连续 4 年净利润为负和连续 3 年期末净资产为
负从而触及强制终止上市的情形。
公司将积极汲取经验教训,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的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水平,提
高信息披露质量,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
三、风险提示
1、公司 2020 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为-25.85 亿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8
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3.1 条
之第(二)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于 2021 年 5 月 6 日
起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2、因公司被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内
部控制审计报告》,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 13.3 条之第(四)项“公司最近
一年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的规定,
公司股票交易于 2021 年 5 月 6 日起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生产经营工作正常。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网址:
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原文链接:广州浪奇关于收到广东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券维权律师简介:
李修蛟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创始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武汉理工大学法学学士,武汉大学法律硕士,曾任职六年一级检察官,律师执业20年,在公司、刑事、家事法律服务业务中成绩卓著,所带领的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为多家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投资机构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并成功办理佛山照明、超华科技、亿晶光电、雅百特、祥源文化、风华高科等多个经典案件。
  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诉讼律师团队的联系方式: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路太古汇1座3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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