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浪奇(000523):关于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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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股票索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1/11/13 14:54:06 |
*ST浪奇(000523):关于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公告 时间:2021.11.11 19:11 重要内容提示: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裁定批准《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并终止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广州浪奇”)重整程序。 一、公司申请裁定批准重整计划 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出资人组会议暨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1 年 11 月 9 日召开,普通债权组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出资人组也表决通过了《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出资人组会议暨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情况详见《出资人组会议暨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160)和《关于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及表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6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公司向广州中院提交了《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书》,2021年 11 月 11 日,公司收到了广州中院下发的《民事裁定书》[(2021)粤 01 破 282-1号],广州中院裁定:批准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民事裁定书》内容 根据广州中院《民事裁定书》[(2021)粤 01 破 282-1 号],主要内容如下:广州浪奇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制作了广州浪奇重整计划草案,并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符合法律规定。审议表决广州浪奇重整计划草案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和出资人会议的有关召集、分组及表决程序,符合《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公司股东大会表决的规定。广州浪奇重整计划草案已获表决通过,内容符合公平清偿及债权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且关于企业重新获得盈利能力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批准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二、终止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广州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影响 广州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公司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由公司负责执行。公司将在管理人的监督下,依法、严格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推进执行工作,确保《重整计划》依法、高效在法定期限内执行完毕。 根据重整计划的债权分类、调整及清偿方案,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及经营方案,公司清偿债务等执行重整计划的行为将可能对公司 2021 年度的净利润、2021年末的净资产产生一定影响,具体数据以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数据为准。 四、风险提示 1、公司 2020 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为-25.85 亿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3.1 条之第(二)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于 2021 年 5 月 6 日起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2、因公司被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 13.3 条之第(四)项“公司最近一年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于 2021 年 5月 6 日起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3、广州中院已裁定批准公司《重整计划》,并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公司将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如果公司顺利完成《重整计划》的执行,将有助于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若公司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公司将被宣告破产。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4.4.17 条第(六)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4、2021 年 1 月 8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粤调查字 210023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对本公司进行立案调查。近日,公司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广东证监处罚字〔2021〕17 号),具体详见于同日披露的公告。根据《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初步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未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 14.5.1 条、14.5.2 条及《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的通知》中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最终以广东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结论为准。 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披露。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网址: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民事裁定书》[(2021)粤 01 破 282-1 号]。 原文链接:*ST浪奇(000523):关于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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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维权律师简介:李修蛟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创始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武汉理工大学法学学士,武汉大学法律硕士,曾任职六年一级检察官,律师执业20年,在公司、刑事、家事法律服务业务中成绩卓著,所带领的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为多家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投资机构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并成功办理佛山照明、超华科技、亿晶光电、雅百特、祥源文化、风华高科等多个经典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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