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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捷资源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股票索赔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3/2/22 20:56:07

证券代码:002021 证券简称:ST中捷 公告编号:2023-016

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2023年2月21日,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3]1号)。

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本次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9.5.1条、9.5.2条和

9.5.3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最终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结论为准。

一、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2年4月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送达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1120220006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公司已于2022年4月9日披露了《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9)。根据规定,公司每月发布一次《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详见《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相关公告。

公司于2023年2月2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3]1号)。

二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内容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周海涛先生:

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捷股份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经查明,中捷股份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17年6月27日,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农商行)、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翔投资)分别与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通信托)签订《国通信托·华翔北京贷款单一资金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托合同)、《信托贷款合同》。上述合同约定,国通信托受托管理广州农商行25亿元的信托资金(具体数额以实际交付为准),将信托资金用于向华翔投资发放不超过25亿元的信托贷款,贷款专项用于华翔投资补充流动资金,信托期限为48个月。

同日,在未经审议程序的情况下,中捷股份与广州农商行签订《差额补足协议》,约定无论何种原因导致广州农商行在任一信托合同约定的核算日(含利息分配日、本金还款日以及信托提前终止日)未能足额收到信托合同约定的投资本金或收益时,中捷股份应向广州农商行承担差额补足义务;时任中捷股份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周海涛在《差额补足协议》上签字,并安排加盖公司公章。

2017年6月28日、2017年8月3日,广州农商行分别将信托资金15亿元、10亿元划转到国通信托;国通信托分别于同日向华翔投资先后发放信托贷款15亿元、10亿元。

《差额补足协议》签订时,中捷股份为华翔投资提供担保的本金金额为25亿元,占公司2016年度净资产的240.56% 。2017年6月末至2020年6月末,担保本金期末余额均为25亿元,分别占公司2017年半年度净资产的251.38% 、2017年度净资产的264.51% 、2018年半年度净资产的259.24% 、2018年度净资产的

357.61% 、2019年半年度净资产的373.41 % 、2019年度净资产的352.73% 、2020年半年度净资产的359.39%。

对于前述对外提供担保事项,中捷股份未按照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 第六十七条第十二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七项的规定及时披露,也未按照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五项、第六十六条第六项,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6]32号)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8号)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笫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等规定在2017年半年报至2020年半年报中披露。直至2020年11月6日,在收到广州农商行要求公司承担偿还责任的函件后,公司才发布《关于重大事项的公告》,披露了前述事项。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我局认为,中捷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五项、第六十六条第六项、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二项,《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周海涛作为时任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在上市公司未履行审批程序的情况下,签署对外担保协议并事后隐瞒;作为时任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对公司2017年半年报至2019年半年报等相关定期报告进行签字确认,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周海涛是上述公司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二)对周海涛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回执》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三、对公司可能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9.5.1条、9.5.2条和9.5.3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最终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结论为准。

2、根据谨慎性原则,结合律师、年审会计师意见,公司决定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涉及的赔偿责任以及应承担的一审及二审诉讼费用对原计提的预计负债进行调整,2022年度合计补提预计负债422,295,801.93元。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为人民币112,397,133.14元,补提后可能会导致公司2022年末净资产为负,最终具体会计处理结果及影响金额以年审会计师审计后的数据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根据公司目前实际情况,若最终经审计的公司2022年末净资产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相关规定,在披露公司2022年度报告后,公司股票交易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4、截至本公告日,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审计工作仍在进行中,具体准确的财务数据及审计报告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2022年度报告等文件为准。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前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2月22日

原文链接:中捷资源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券维权律师简介:
李修蛟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创始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武汉理工大学法学学士,武汉大学法律硕士,曾任职六年一级检察官,律师执业20年,在公司、刑事、家事法律服务业务中成绩卓著,所带领的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为多家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投资机构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并成功办理佛山照明、超华科技、亿晶光电、雅百特、祥源文化、风华高科等多个经典案件。
  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诉讼律师团队的联系方式: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路太古汇1座3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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