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伦药业信披违规 证券维权律师团征集股民维权
2014 年 6 月 4 日晚,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伦药业,证券代码:002422)发布公告称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49 号)。
证监会认定科伦药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科伦药业相关临时信息披露不真实
2011 年 3 月 15 日,科伦药业发布的《关于使用超募资金用于收购君健塑胶有限公司的公告》披露科伦药业与崇州君健塑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君健塑胶”)的原股东四川惠丰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惠丰投资”)没有关联交易。
经查,科伦药业与惠丰投资构成关联关系,因此,科伦药业披露其与君健塑胶原股东惠丰投资没有关联交易的信息不真实,科伦药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
(二)科伦药业《2010 年年度报告》和《2011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科伦药业《2010 年年度报告》和《2011 年年度报告》未披露与君健塑胶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
经查,科伦药业与君健塑胶构成关联关系,2010 年和 2011 年,科伦药业以公允价格向君健塑胶采购塑料组合盖 238,855,028.54 元和 414,129,974.02 元。科伦药业的上述行为属于重大遗漏,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证监会决定对科伦药业给予警告,并处 30 万元罚款,有责高管也受到警告、罚款等处罚。
历史交易显示:2011年3月15日科伦药业报收148.48元∕股,此后股价一路下跌,虽然2011年4月29日十股转增十股,但截止2013年5月3日收盘价仅63.4元∕股,2014年6月4日报收37.69元∕股,投资者损失惨重。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科伦药业信披违法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起诉科伦药业索赔损失(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利息及印花税损失)。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在2011年3月15日到2013年5月4日期间买入科伦药业股票,并在2013年5月5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且存在亏损的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
本案管辖法院是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网特别提示:,拟起诉索赔的投资者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卡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从首次买入“科伦药业”打印到现在)、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免费审核后,律师将对符合索赔条件、决定委托诉讼的投资者,进一步提供相关诉讼文件。
本网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股民索赔律师团队的联系方式是:广州市天河路太古汇1座31楼(邮编:510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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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科伦药业(代码:002422)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征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