尔康制药民事赔偿昨日开庭 法院择日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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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新浪财经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9/6/29 16:39:28 |
新浪财经讯 继2019年6月26日审核主体、审核诉请及证据、确认法院调取的基础交易数据后,2019年6月27日,投资者诉湖南尔康制药(5.530,-0.50, -8.29%)(维权)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尔康制药,代码:300267)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历时九个小时,涉及810位原告,有100余位律师或20名股民出席,涉及4.5亿元诉情,原告方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谢良律师等律师出席并参加庭审。加上2019年5月11日先期开庭的4起案件,共814起案件,法院择日将对这些案件作出判决。
今天的庭审中,被告除尔康制药公司外,还有时任董事长帅放文、时任总经理的刘爱军、天健会计师事务所、西部证券(10.080, -0.13, -1.27%)有限公司。本案中,原被告方的实施日皆为2016年4月6日,揭露日原告认为2017年8月10日,被告认为2018年4月18日,相应的基准日与基准价,原告认为2018年1月23日及6.85元,被告认为2018年8月20日及4.96元。其他原告亦提出各种各样的揭露日(有11种)、实施日(有7种)和基准日(有15种)。
今天的庭审,原告方提供了56组共同证据,尔康制药公司提供了24份共同证据,投资者的交易记录以法院向中登公司调取的电子数据为据。围绕着下列问题展开:其一,尔康公司的行为构成重大性及虚假陈述与否。其二,各计算损失时点如何确定。其三,投资者的损失与尔康公司的行为有无因果关系。其四,尔康公司应否承责及责任大小,系统风险与非系统风险如何扣除。其五,其他被告应否承责。其六,其他问题(红股计入与否、账户合并计算与否、计算方法、信托机构的适格性、专家证人与鉴定报告书的认定等)。
由于被告代理人无调解的权限,故当庭没有进行调解。
历史回溯:
2018年4月15日,尔康制药发布公告称收到证监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年4月19日,尔康制药发布公告称收到证监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7年8月10日,被告一发布《关于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披露因公司涉嫌证券违法违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湖南监管局查明:1、2015年公司涉嫌虚增营业收入18,058,880.00元,虚增利润15,859,735.04元,占当 期合并报表披露营业收入的1.03%,净利润的2.62%。 2、2016年公司涉嫌虚增营业收入255,075,191.84元,虚增净利润232,254,448.80元, 占当期合并报表披露营业收入的8.61%,净利润的22.63%。
湖南监管局决定:(一)对尔康制药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二)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帅放文、刘爱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 款;(三)对其他责任人员王向峰、杨海明、帅友文、帅瑞文、高振亚、罗琅、张 曲曲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四)对其他责任人员王健、许中缘、左田芳、周伏军、陈文献、李义国给予 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原文链接:尔康制药民事赔偿昨日开庭 法院择日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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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维权律师简介:李修蛟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创始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武汉理工大学法学学士,武汉大学法律硕士,曾任职六年一级检察官,律师执业20年,在公司、刑事、家事法律服务业务中成绩卓著,所带领的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为多家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投资机构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并成功办理佛山照明、超华科技、亿晶光电、雅百特、祥源文化、风华高科等多个经典案件。
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诉讼律师团队的联系方式: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路太古汇1座31楼
EMAIL:sugio@vip.163.com
随时可添加专用微信号:13719131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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