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18日,中国证监会公布,公布对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信国际,代码:002018)与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号》,违法行为如下:
一、华信国际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事项,导致2015年至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二、华信国际虚增2016年度、2017年度营业收入和利润,导致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三、华信国际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事项。故中国证监会:1、对华信国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2、对上海华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之前,2018年8月23日,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华信国际,002018)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披露的2017年年度报告涉嫌虚假记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华信国际进行立案调查。2019年11月1日,华信国际股票终止上市。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等证券欺诈行为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
知名证券维权专家、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李修蛟律师认为,华信国际案诉讼索赔条件暂定为:2016年3月1日至2018年8月22日间买卖过该股票,并在2018年8月23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办理索赔预登记。律师服务采用风险代理模式,即律师费在投资者获赔后再行支付
上述登记或预登记的索赔条件仅供参考,不涉及投资者任何证券投资决策和证券买卖建议。按照法律规定,一经中国证监会认定该上市公司或相关责任人的证券欺诈行为成立并做出正式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方可正式委托律师提起索赔诉讼。索赔的最终条件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结论进一步调整,并以相关法院最终生效的判定或认定的赔付范围、赔付标准、计算方式为准。
在拟提起的民事侵权诉讼案件中,公司退市与否,不影响索赔诉讼的进程,但有可能会影响诉讼进度。
投资者索赔登记应提供下列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开户信息单。
(3)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交易记录流水原件及对账单原件(从首次买入该股票/债券/权证至今)。如兼有普通账户及融资融券账户的,或如有多账户的,皆应提供,并予以注明;如交易次数频繁,请提供Excel表并电邮。
(4)自我估计的投资损失差额。
(5)包含地址/电话/手机/邮箱在内的详细联系方式。
原文链接:华信国际被证监会处罚 投资者索赔即将启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