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洲电子处罚已下达,投资者索赔诉讼即将启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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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小编 文章来源:股票索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1/7/17 11:39:00 |
2021年7月9日,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同洲电子、ST同洲,证券代码:002052)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深证调查通字[2019]345号)。
中国证监会查明同洲电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其一,提前确认职工薪酬负债。同洲电子在2014年12月31日确认了2,630万元因经济性裁员产生的职工薪酬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上述职工薪酬负债均应在2015年度确认。由此同洲电子2014年度虚减净利润2,630万元,2015年度虚增净利润2,897.77万元,2016年度虚减净利润 267.77万元。
其二,滞后确认资产减值损失,2012年9月,同洲电子投资1,500万美元设立境外合资公司国际通信传媒有限公司并持有其30%的股权。2015年末该投资已出现明显减值迹象,但公司未按规定于2015年度确认资产减值损失。
其三,虚构销售收入。2015年3月,同洲电子向深圳市安迪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健之康科技有限公司虚假销售已全额计提资产减值的呆滞存货,虚增2015年度营业收入。并导致同洲电子在2015年年度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同洲电子披露的2014年、2015年、2016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同洲电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袁明、颜小北、袁团柱等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90万元不等罚款。
知名证券维权律师团队、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他修蛟律师团队认为,同洲电子暂定索赔条件为:在2015年4月24日至2019年10月26日期间买入,且在2019年10月26日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进行索赔诉讼。索赔条件以法院最终认定的为准。
投资者提起索赔诉讼应提供下列材料:身份证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和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律师提供的全套诉讼资料,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尽快联系律师参与索赔。 原文链接:同洲电子处罚已下达,投资者索赔诉讼即将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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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维权律师简介:李修蛟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创始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武汉理工大学法学学士,武汉大学法律硕士,曾任职六年一级检察官,律师执业20年,在公司、刑事、家事法律服务业务中成绩卓著,所带领的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为多家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投资机构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并成功办理佛山照明、超华科技、亿晶光电、雅百特、祥源文化、风华高科等多个经典案件。
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诉讼律师团队的联系方式: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路太古汇1座31楼
EMAIL:sugio@vip.163.com
随时可添加专用微信号:13719131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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