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20日,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方海洋、ST东海洋、*ST东洋,证券代码:002086)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这是东方海洋第二次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经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查明,此次,东方海洋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关联交易。
二、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
三、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和仲裁。
山东监管局认为,东方海洋未及时披露上述重大事件、披露的《2019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行为,涉嫌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行为。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东方海洋控股股东,指使安排东方海洋违规为其代偿债务、 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授意东方海洋对部分关联交易不做账务处理,其行为已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行为。
山东监管局决定: 对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车轼及相关责任人员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各处以罚款。
2020年7月31日,东方海洋发布《关于公司及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书的公告》(鲁证调查字[2020]13号)。同时,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对公司控股股东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的《调查通知书》(鲁证调查字[2020]20号)。2021年12月1日,东方海洋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知名证券维权律师团队、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李修蛟律师团队提示,根据《民法典》、《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最新修订版的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及其中介机构等因虚假陈述等的证券欺诈行为导致证券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李修蛟律师团队认为,此次东方海洋案的索赔条件为:2018年5月7日至2020年7月30日间买入东方海洋股票或债券等证券市场公开发行产品,并在2020年7月31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办理索赔登记。(ST东洋股民维权律师推荐)
李修蛟律师团队对本案的提示与说明:
1.上述提示的索赔条件仅供参考,索赔条件将根据证监会调查结论进一步调整,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同时此次索赔征集不涉及投资者任何证券投资决策和证券买卖建议,投资者在揭露日之后卖出股票的,只要存在损失,均可以主张索赔。
2.在拟提起的民事侵权诉讼案件中,上市公司退市与否,都不影响民事索赔侵权诉讼的进程,但有可能会影响诉讼的进度。而进入破产程序(包括重整、预重整或清算),则影响诉讼进度的可能会较大。如发生代表人诉讼,您可以选择参加或不参加、加入或退出。
3.投资者索赔登记或预登记应提供下列材料:(1)《身份证》复印件。(2)《证券账户开户信息确认单》原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3)从首次买入该股票/债券/权证等至今的《证券交易记录流水》原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最新修订版的规定,本案的诉讼时效有可能在2023年7月30日届满,需要索赔的投资者应当尽快起诉索赔。
原文链接:东方海洋(ST东海洋)第二次被处罚,股民索赔持续进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