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20日,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金正大、ST金正,证券代码:002470)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经证监会查明,金正大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金正大通过虚构贸易业务虚增收入利润。 2015年至2018年上半年,金正大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部分子公司通过与其供应商、客户和其他外部单位虚构合同,空转资金,开展无实物流转的虚构贸易业务,累计虚增收入2,307,345.06万元,虚增成本2,108,384.88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98,960.18万元。上述情况导致金正大披露的《2015年年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金正大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1、金正大未按规定披露其与诺贝丰(中国)农业有限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2、金正大未按规定披露其与富朗(中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诺泰尔(中国)化学有限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根据相关规定,金正大在《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中应如实披露其与诺贝丰、富朗、诺泰尔之间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但金正大未按规定予以披露。
三、金正大部分资产、负债科目存在虚假记载。金正大虚减应付票据,金正大虚增发出商品。综上,金正大披露的《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半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并结合违法行为跨越新旧《证券法》适用的特别情形,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金正大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50 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警告,并各处以罚款。此外,证监会决定,对万连步等三人采取年限不等的市场禁入措施。
知名证券维权律师团队、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李修蛟律师团队提示,根据《民法典》、《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最新修订版的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及其中介机构等因虚假陈述等的证券欺诈行为导致证券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李修蛟律师团队表示,金正大的索赔条件暂定为:2016年3月29日至2020年6月29日间买入ST金正股票,并在2020年6月29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索赔。(ST金正维权入口)
李修蛟律师团队对本案的提示与说明:
1.上述提示的索赔条件仅供参考,索赔条件将根据证监会调查结论进一步调整,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同时此次索赔征集不涉及投资者任何证券投资决策和证券买卖建议,投资者在揭露日之后卖出股票的,只要存在损失,均可以主张索赔。
2.在拟提起的民事侵权诉讼案件中,上市公司退市与否,都不影响民事索赔侵权诉讼的进程,但有可能会影响诉讼的进度。而进入破产程序(包括重整、预重整或清算),则影响诉讼进度的可能会较大。如发生代表人诉讼,您可以选择参加或不参加、加入或退出。
3.投资者索赔登记或预登记应提供下列材料:(1)《身份证》复印件。(2)《证券账户开户信息确认单》原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3)从首次买入该股票/债券/权证等至今的《证券交易记录流水》原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最新修订版的规定,本案的诉讼时效有可能在2023年6月28日届满,需要索赔的投资者应当尽快起诉索赔。
原文链接:金正大(ST金正)被正式处罚 投资者索赔诉讼启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