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伦哲被证监会立案调查,股民索赔启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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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股票索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2/9/23 23:43:24 |
2022年9月20日,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海伦哲、*ST海伦,股票代码:300201 )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102022008 号 )。
2022年9月16日,海伦哲发布《关于停牌后公司相关事项的进展及风险提示公告》。2021年10月26日,海伦哲发布《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的公告》。公告显示,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收到举报称,海伦哲并购标的深圳连硕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连硕科技”)及其全资子公司惠州连硕科技有限公司自2016年起涉嫌虚构收入、利润,以及涉嫌存在套取上市公司募集资金行为,海伦哲与子公司德国施密茨的交易存在异常。我部对此表示高度关注,请海伦哲认真核实并说明问题。海伦哲七位董事回复称,根据沟通了解到的情况以及其提供的相关证据,可以证实连硕科技在承诺期内业绩的真实性、准确性存疑,在业绩承诺期内存在虚构交易并虚假确认收入、存在销售退回、虚增利润的情况。综合相关信息,可以推断连硕科技对赌期大部分业务不具有商业实质、应收账款和对应的营业收入均不真实、存在虚增收入的情形。结合相关应收账款和向供应商付款的情况,连硕科技在并购后确定存在大额财务造假等违规行为,并购前是否存在违规行为目前没有证据可以准确确定。
知名证券维权律师团负责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修蛟律师认为,根据《民法典》、《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及其中介机构等因虚假陈述等的证券欺诈行为导致证券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等。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李修蛟律师认为,海伦哲股民索赔的条件可暂定为:1、在2017年4月26日至2021年10月25日期间买入海伦哲股票,并在2021年10月26日及之后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索赔预登记。2、在2022年9月20日前买入海伦哲股票 ,并在2022年9月20日及之后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索赔预登记,索赔条件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海伦哲股民维权律师简介)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联系李修蛟律师团队(微信号:13719131860,邮箱:sugio@vip.163.com),并提供下述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 原文链接:海伦哲被证监会立案调查,股民索赔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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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维权律师简介:李修蛟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创始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武汉理工大学法学学士,武汉大学法律硕士,曾任职六年一级检察官,律师执业20年,在公司、刑事、家事法律服务业务中成绩卓著,所带领的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为多家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投资机构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并成功办理佛山照明、超华科技、亿晶光电、雅百特、祥源文化、风华高科等多个经典案件。
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诉讼律师团队的联系方式: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路太古汇1座31楼
EMAIL:sugio@vip.163.com
随时可添加专用微信号:13719131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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