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胜利精密,股票代码:002426)于2022年9月22日发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证监会的处罚决定书显示,胜利精密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一、胜利精密与智诚光学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况
2015 年 9 月 9 日,胜利精密披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暨新增股份上市报告书》,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智诚光学 73.31%股权、苏州富强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和南京德乐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其中,胜利精密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向王汉仓等7 名股东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479.77 万股,购买其合计持有的智诚光学 73.31%股权,以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价格作为定价依据,各方协商确定价格为22,317.98 万元。本次变更后,胜利精密持有智诚光学 100%的股权。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于2015 年7月30日获得了证监会核准,于8月7日完成了股份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于9 月1日完成本次新增股份的股份登记手续。至此,胜利精密将智诚光学纳入 2015 年合并会计报表。
胜利精密与智诚光学的 5 名自然人股东王汉仓等人于 2014 年 12 月 18 日签订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利润预测补偿协议》,约定在 2015 年至 2017 年业绩对赌期内,各年度分别实现经审计的净利润 4,000 万元、4,500 万元、5,500 万元。
二、胜利精密 2016 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6 年至 2018 年,智诚光学通过虚开主营产品销售发票、虚假销售原材料,未及时入账原材料等方式,虚増营业收入、虚减营业成本、虚增利润总额,导致胜利精密 2016 年年度报告、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年度报告共虚增营业收入43,694.08 万元、虚减营业成本 22,347.83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65,408.44 万元,存在虚假记载。其中,2016 年虚增营业收入 17,452.51 万元,虚减营业成本3,779.83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30,803.73 万元,占胜利精密当期披露合并利润表的利润总额 56,609.51 万元的 54.41%;2017 年虚增营业收入15,194.89 万元,虚减营业成本 14,690.86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29,811.49 万元,占胜利精密当期披露合并利润表的利润总额 63,219.20 万元的 47.16%;2018 年虚增营业收入11,046.69万元,虚减营业成本 3,877.14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4,793.22 万元,占胜利精密当期披露合并利润表的利润总额-73,597.19 万元的绝对值的 6.51%。
2020 年 4 月 29 日,胜利精密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告》,更正前期会计差错及追溯调整相关财务数据,并对 2016 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的相关内容作出修订。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合同与协议,胜利精密相关公告与董事会、监事会资料,智诚光学财务资料与情况说明,相关客户和供应商提供的财务资料、情况说明,往来邮件,审计机构提供的专项审核报告、工作底稿及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证明。
证监会认为,胜利精密 2016 年年度报告、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
王汉仓作为智诚光学原实际控制人、时任总经理,郭文杰作为智诚光学时任财务总监,是胜利精密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2016 年至 2018 年,高玉根作为胜利精密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全面管理公司事务,在胜利精密 2016 年至 2018 年的年度报告上签字确认;2016 年至 2018 年,乔奕作为胜利精密时任董事、副总经理、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在胜利精密 2016年至 2018 年的年度报告上签字确认;2016 年和 2018 年,许永红作为胜利精密时任财务负责人,在胜利精密 2016 年和 2018 年的年度报告上签字确认;2017 年,王成作为胜利精密时任财务负责人,在胜利精密 2017 年的年度报告上签字确认。
前述人员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未能及时发现智诚光学财务造假行为并签署了存在虚假记载的年度报告,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证监会决定:
一、对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二、对王汉仓和郭文杰予以警告,并分别处以 30 万元罚款;
三、对高玉根、乔奕、许永红和王成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0 万元罚款。
知名证券维权律师团负责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修蛟律师认为,根据《民法典》、《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及其中介机构等因虚假陈述等的证券欺诈行为导致证券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等。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李修蛟律师认为,胜利精密股民索赔案件由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胜利精密股民索赔的条件可暂定为:2017年4月20日至2020年4月29日,并且在2021年4月29日及之后卖出或者继续持有该股票而亏损的投资者,可以办理索赔登记,索赔条件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胜利精密股民维权律师简介)
胜利精密(002426)被立案调查以来,股民早已提起民事索赔诉讼,前期该系列索赔案已开庭审理,符合条件的股民可尽快准备材料参与索赔诉讼。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联系李修蛟律师团队(微信号:13719131860,邮箱:sugio@vip.163.com),并提供下述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
原文链接:胜利精密处罚出台,股民索赔征集活动持续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