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星股份第二次被处罚,股民索赔持续进行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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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股票索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2/9/24 0:25:54 |
2022年9月15日,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澄星股份、*ST澄星,股票代码:600078)发布《关于控股股东、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ST澄星维权律师介绍)
经中国证监会查明,澄星股份等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主要事实如下
一、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形成关联交易未信息披露。2020年,澄星集团及其实际控制的公司非经营性占用澄星股份资金累计发生375,391.23万元,累计归还164,980.42万元,期末余额为210,419.81万元。该资金占用占澄星股份2020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788.39%。根据相关规定,澄星股份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上述事项。澄星股份在经派出机构和交易所监管问询后,仅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了澄星集团对澄星股份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未按规定在2020年中期报告和相关临时报告中予以披露。
二、未按规定披露相关诉讼、仲裁信息披露违法行为。2021年4月10日之前,澄星集团隐瞒相关诉讼、仲裁事项,导致2020年6月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澄星股份有4起诉讼、仲裁累计涉案金额8,418.24万元,在达到披露标准后未履行临时报告披露义务,也未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故中国证监会决定:责令澄星股份、澄星集团及部分责任人改正,给予警告,并各处以罚款。
2021年4月10日,澄星股份发布《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控股股东股权冻结有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2021年12月8日,澄星股份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称公司及控股股东江阴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2022年7月12日,澄星股份发布《关于控股股东、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2019年2月14日,澄星股份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部分投资者已依据该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向法院提起了索赔诉讼。
知名证券维权律师团负责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修蛟律师认为,根据《民法典》、《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及其中介机构等因虚假陈述等的证券欺诈行为导致证券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等。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李修蛟律师认为,澄星股份股民索赔的条件可暂定为: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4月9日期间买入澄星股份股票,并在2021年4月10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办理索赔登记,索赔条件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联系李修蛟律师团队(微信号:13719131860,邮箱:sugio@vip.163.com),并提供下述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 原文链接:澄星股份第二次被处罚,股民索赔持续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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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维权律师简介:李修蛟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创始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武汉理工大学法学学士,武汉大学法律硕士,曾任职六年一级检察官,律师执业20年,在公司、刑事、家事法律服务业务中成绩卓著,所带领的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为多家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投资机构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并成功办理佛山照明、超华科技、亿晶光电、雅百特、祥源文化、风华高科等多个经典案件。
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诉讼律师团队的联系方式: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路太古汇1座3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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