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阳光隐瞒利好消息被处罚,投资者可参与索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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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股票索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2/10/31 0:24:50 |
2022年10月21日,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江苏阳光,股票代码:600220)发布公告称,2022年10月2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6号)。
证监局查明,2021年9月9日,璜塘热电与江阴市霞客镇政府签订了《企业收储协议书》,约定霞客镇政府对璜塘热电厂区的土地和部分房屋及附属物进行收储,付璜塘热电收储款合计7727.73万元,璜塘热电分三次已经收到全部收储款。
该收储事项影响2021年度江苏阳光利润总额6447.63万元,占2020年经审计利润总额的93.24%;影响2021年度江苏阳光净利润4835.73万元,占2020年经审计净利润的141.72%,属于应当披露的重大合同,江苏阳光应不晚于2021年9月13日予以披露,但迟至2022年1月4日才对该事项进行信息披露,信息披露不及时,违反了《证券法》。江苏证监局决定对江苏阳光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对董事会秘书赵静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罚款。
9月15日,毛纺业巨头江苏阳光突然宣布被监管立案,公司股价当日一字跌停,投资者尚不知道为何被立案调查。现在江苏证监局出具的《处罚决定书》表明,江苏阳光控股子公司江苏阳光璜塘热电有限公司的土地等资产收储产生大额收储款未及时披露。
国内专业的证券维权律师团负责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修蛟律师认为,根据《民法典》、《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及其中介机构等因虚假陈述等的证券欺诈行为导致证券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等。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6号)认定,江苏阳光控股子公司璜塘热电与江阴市徐霞客镇人民政府签订了《江阴市徐霞客镇企业收储协议书》,约定霞客镇政府对璜塘热电厂区的土地和部分房屋及附属物进行收储,霞客镇政府应付璜塘热电收储款合计7,727.73万元。该行为可能使江苏阳光利润大幅增长,对于投资者而言系利好消息;而江苏阳光未能及时披露该信息,属于隐瞒重大利多内容信息的诱空型虚假陈述行为,依据《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规定》,受损投资者也是可以索赔的。
李修蛟律师认为,江苏阳光股民索赔的索赔条件暂定为:在2021年9月13日前买入江苏阳光股票,且在2021年9月13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卖出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或者在2021年9月13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买入,且又在该期间卖出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进行索赔诉讼。索赔条件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江苏阳光股民维权律师简介) 原文链接:江苏阳光隐瞒利好消息被处罚,投资者可参与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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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维权律师简介:李修蛟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创始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武汉理工大学法学学士,武汉大学法律硕士,曾任职六年一级检察官,律师执业20年,在公司、刑事、家事法律服务业务中成绩卓著,所带领的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为多家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投资机构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并成功办理佛山照明、超华科技、亿晶光电、雅百特、祥源文化、风华高科等多个经典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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