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投中鲁股票索赔:信披违法拟被处罚,股民索赔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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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股票索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2/10/31 0:17:25 |
2022年10月26日,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投中鲁,证券代码:600962)发布公告称:“2022年10月25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2〕8 号)。国投中鲁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
经证监部门查明,国投中鲁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2017年12月,国投中鲁子公司云南国投中鲁果汁有限公司与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政府签订《云南国投中鲁·昭阳区健康农业循环经济现代农业项目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约定项目计划总投资约5亿元人民币,分三期建设。《合作协议》约定自双方签约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作协议》约定的投资总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2016 年)经审计总资产的28.37%、净资产的50.55%,《合作协议》属于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国投中鲁未在2017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该事项,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北京证监局拟决定:对国投中鲁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此前2021年12月4日,国投中鲁发布公告称:“2017年12月,公司以子公司云南国投中鲁的名义与云南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政府签订合作协议,双方约定开展健康农业循环经济现代农业项目,后该项目于2021年1月终止。针对前述事项,公司存在重大协议未披露且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的问题。北京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国内专业的证券维权律师团负责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修蛟律师认为,根据《民法典》、《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及其中介机构等因虚假陈述等的证券欺诈行为导致证券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等。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国投中鲁因涉嫌信息披露违规,被北京证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受损投资者有机会索赔。
李修蛟律师认为,国投中鲁股民索赔的索赔条件暂定为:在2018年3月29日至2021年12月3日期间买入国投中鲁股票,且在2021年12月3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进行索赔诉讼。索赔条件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国投中鲁股民维权律师简介) 原文链接:国投中鲁股票索赔:信披违法拟被处罚,股民索赔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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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维权律师简介:李修蛟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创始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武汉理工大学法学学士,武汉大学法律硕士,曾任职六年一级检察官,律师执业20年,在公司、刑事、家事法律服务业务中成绩卓著,所带领的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为多家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投资机构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并成功办理佛山照明、超华科技、亿晶光电、雅百特、祥源文化、风华高科等多个经典案件。
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诉讼律师团队的联系方式: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路太古汇1座31楼
EMAIL:sugio@vip.163.com
随时可添加专用微信号:13719131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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