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东电力被证监会处罚,投资者索赔条件初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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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小编 文章来源:股票索赔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2/11/22 11:18:27 |
2022年11月21日,广西桂东电力(3.120, -0.01, -0.32%)(维权)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桂东电力,代码:600310)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经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查明,桂东电力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一、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导 致 桂 东 电 力2019年 年 度 报 告 虚 增 营 业 收 入3,542,363,462.84元、虚增营业成本3,552,059,114.29元,分别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的13.39%、14.07%。二、2020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错报,分别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的28.95%、30.16%,构成虚假记载。故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拟决定:对桂东电力及相关责任人员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各处罚款。
2022年1月6日,桂东电力发布公告称,因公司2019年发生的多笔贸易业务收入确认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导致2019年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虚增,相关定期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等问题,被广西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2022年7月20日,桂东电力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和调查通知书的公告》,称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2019年、2020年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进行调查。
国内专业的证券维权律师团负责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修蛟律师认为,根据《民法典》、《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及其中介机构等因虚假陈述等的证券欺诈行为导致证券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等。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李修蛟律师团队认为,桂东电力股民索赔的条件可暂定为:在2020年4月15日至2022年1月5日期间买入桂东电力股票,并在2022年1月6日及之后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办理索赔预登记。(桂东电力维权律师简介) 原文链接:桂东电力被证监会处罚,投资者索赔条件初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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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维权律师简介:李修蛟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创始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武汉理工大学法学学士,武汉大学法律硕士,曾任职六年一级检察官,律师执业20年,在公司、刑事、家事法律服务业务中成绩卓著,所带领的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为多家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投资机构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并成功办理佛山照明、超华科技、亿晶光电、雅百特、祥源文化、风华高科等多个经典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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