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ST尤夫(股票代码:002427)公司于10月31日发布公告称,截至公告日,重整产业投资人已向管理人账户支付了受让股份的全部对价款项,合计6.67亿元,管理人账户已收到全体重整投资人支付的全部重整投资款,合计7.51亿元。
但*ST尤夫尚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法院宣告破产的风险。如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ST尤夫于2020年10月20日收到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ST尤夫未在《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与原实控人颜静刚等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情况,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同时,ST尤夫未将其以债务人身份发生的借款金额计入财务报表,导致《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财务报表少计负债,存在虚假记载。
其次,ST尤夫《2016年年度报告》未披露当期新增对外担保金额7.30亿元;《2017年半年度报告》未披露当期新增对外担保金额10.80亿元;《2017年年度报告》未披露当期新增对外担保金额26.20亿元,其中,重大关联担保金额6.30亿元。
证监会对ST尤夫及案件相关责任人员均做出了行政处罚。
国内专业的证券维权律师团负责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修蛟律师认为,根据《民法典》、《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及其中介机构等因虚假陈述等的证券欺诈行为导致证券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等。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李修蛟律师团队认为,*ST尤夫股民索赔的条件可暂定这:于2017年3月29日至2018年1月18日期间买入ST尤夫,并在2018年1月19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而亏损的投资者,可以主张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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