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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博士实控人亦被立案调查,股民索赔条件初定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股票索赔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3/9/7 22:56:12

  2023年9月1日,鹏博士公司实控人杨学平先生被证监会立案。此前2023年7月18日,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鹏博士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

  今年4月底,鹏博士发布了2022年年度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审计机构中喜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22年财报和内部控制方面均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股价引来一波上涨行情,也引来上交所发来年报问询函,上交所要求鹏博士对2022年年报进一步补充披露五大方面共计十个问题的信息,包括:资金往来、存货、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关于合营联营企业以及重大诉讼等其他问题。

  6月17日,鹏博士仅就《问询函》少部分问题作出回复,关于上交所关心的资金往来及资金占用、股权转让款及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等其他问题,鹏博士表示“公司及中介机构尚需进一步核查”,至今还未出核查结果。

  国内专业的证券维权律师团负责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修蛟律师认为,根据《民法典》、《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及其中介机构等因虚假陈述等的证券欺诈行为导致证券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等。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如鹏博士及其实控人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部门立案调查,根据《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规定》,受损投资者或可索赔。

  李修蛟律师团队认为,鹏博士股民索赔的条件暂定为:

  1)在2020年9月14日到2021年7月23日之间买入鹏博士股票,并且在2021年7月24日后卖出或继续持股的受损者;

  2)在2021年12月10日到2022年1月28日之间买入鹏博士股票,并且在2022年1月29日后卖出或持有股票的投资者;

  3)在2021年1月1日到2022年4月27日之间买入鹏博士股票,并且在2022年4月28日后卖出或持有股票的投资者;

  4)在2023年7月17日之前买入鹏博士股票,并且在2023年7月18日后卖出或持有股票的投资者。索赔条件将根据证监会调查结论进一步调整,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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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鹏博士实控人亦被立案调查,股民索赔条件初定

本文关键词:鹏博士股民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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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维权律师简介:
李修蛟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创始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武汉理工大学法学学士,武汉大学法律硕士,曾任职六年一级检察官,律师执业23年,在公司、刑事、家事法律服务业务中成绩卓著,所带领的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为多家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投资机构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并成功办理佛山照明、超华科技、亿晶光电、雅百特、祥源文化、风华高科等多个经典案件。
  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诉讼律师团队的联系方式: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路太古汇1座31楼
  EMAIL:sofar8@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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