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宝股份被拟处罚,受损股民可启动索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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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股票索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3/9/9 0:01:49 |
2023年9月7日晚,恒宝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恒宝股份,股票代码:002104)发布公告称,收到了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经证监会查明,恒宝股份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恒宝股份及其子公司江苏恒宝智能系统技术有限公司(合称恒宝公司)自2016年12月起从事隋田力主导的专网通信业务,即“特种通信物联网业务”,共执行了21个批次,涉及3家客户和8家供应商。专网通信业务的供应商和客户、采购和销售合同的内容,都是由隋田力指派的人员安排和控制的。恒宝公司不参与货物运输过程,在产品交付前后不承担风险。前述专网通信业务的核心是合同、单据和资金的流转,实质是以贸易业务为掩饰的资金融通业务,提供融资获取固定收益。该业务不具备商品购销业务的商业实质,不应当对该项业务确认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
恒宝股份在未充分评估和审慎了解专网通信业务实质的情况下,即将该业务按照销售和采购合同发生金额确认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构成虚增营业收入,导致恒宝股份披露的2017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7年虚增营业收入16,066.97万元,虚增营业收入金额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11.74%。2018年虚增营业收入74,281.73万元,虚增营业收入金额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43.95%。2019年虚增营业收入39,939.50万元,虚增营业收入金额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 26.01%。2020 年虚增营业收入5,959.03万元,虚增营业收入金额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5.66%。
证监会拟决定:对恒宝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金额不等罚款。
国内专业的证券维权律师团负责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修蛟律师认为,根据《民法典》、《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及其中介机构等因虚假陈述等的证券欺诈行为导致证券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等。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恒宝股份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处罚,根据《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规定》,受损投资者可以索赔。
李修蛟律师团队认为,恒宝股份股民索赔的条件暂定为:在2018年4月27日到2022年9月2日期间买入恒宝股份股票,并在2022年9月2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亏损股民,可以索赔。索赔条件将根据证监会调查结论进一步调整,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 原文链接:恒宝股份被拟处罚,受损股民可启动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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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维权律师简介:李修蛟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创始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武汉理工大学法学学士,武汉大学法律硕士,曾任职六年一级检察官,律师执业20年,在公司、刑事、家事法律服务业务中成绩卓著,所带领的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为多家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投资机构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并成功办理佛山照明、超华科技、亿晶光电、雅百特、祥源文化、风华高科等多个经典案件。
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诉讼律师团队的联系方式: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路太古汇1座31楼
EMAIL:sugio@vip.163.com
随时可添加专用微信号:13719131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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