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悦科技3亿元合同解除被证监会立案调查,股民可索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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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股票索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3/10/12 13:39:36 |
2023年10月11日晚,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永悦科技,股票代码:603879)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102023019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永悦科技此次遭证监会立案,极可能与此前公司被媒体广泛关注的“3亿无人机合同”相关。此前在2023年8月28日,永悦科技发布《关于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公告称公司子公司与河南平舆县属国企新签订一份价值3亿元的无人机合同,这则公告引起了媒体的广泛关注,毕竟平舆县于3年前刚刚完成脱贫。
在引起舆论的高度关注后,在2023年9月18日永悦科技收到了江苏证监局的《警示函》,江苏证监局查明: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2023年8月27日,公司全资子公司盐城永悦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与平舆县畅达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署《销售合同》,约定向其销售5000台无人机,合同总金额为3亿元。同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另行约定了上述《销售合同》的生效条件。上述《补充协议》,公司既未在2023年8月28日披露《关于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的同时予以披露,也未在2023年9月5日披露《关于媒体报道的澄清公告》时予以披露。公司上述信息披露不完整的情况,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董事长陈翔未能勤勉履行职责,确保公司依法披露相关信息,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号)第四条的规定。同日上市公司还发布了《关于重大合同解除的公告》,引发股价重挫。
国内专业的证券维权律师团负责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修蛟律师认为,根据《民法典》、《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及其中介机构等因虚假陈述等的证券欺诈行为导致证券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等。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永悦科技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根据《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规定》,受损投资者或可索赔。
李修蛟律师团队认为,永悦科技投资者索赔的条件暂定为:在2023年8月28日至2023年9月17日之间买入永悦科技,且在2023年9月18日之后卖出或持有永悦科技的亏损投资者,可以主张索赔。索赔条件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
股票索赔律师
原文链接:永悦科技3亿元合同解除被证监会立案调查,股民可索赔
本文关键词:永悦科技投资者索赔,永悦科技股民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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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维权律师简介:李修蛟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创始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武汉理工大学法学学士,武汉大学法律硕士,曾任职六年一级检察官,律师执业23年,在公司、刑事、家事法律服务业务中成绩卓著,所带领的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为多家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投资机构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并成功办理佛山照明、超华科技、亿晶光电、雅百特、祥源文化、风华高科等多个经典案件。
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诉讼律师团队的联系方式: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路太古汇1座31楼
EMAIL:sofar8@163.com
随时可添加专用微信号:13719131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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