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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修蛟律师:康美药业会退市吗?
作者:李修蛟律… 文章来源:证券索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9/8/16 22:44:43

今晚(2019年8月16日),康美药业(ST康美,600518)公告称,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9〕119 号),处罚的具体情况是这样的:

一、对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

二、对马兴田、许冬瑾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90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30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60万元;

三、对邱锡伟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四、对庄义清、温少生、马焕洲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5万元的罚款;

五、对马汉耀、林大浩、李石、江镇平、李定安、罗家谦、林国雄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的罚款;

六、对张弘、郭崇慧、张平、李建华、韩中伟、王敏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万元的罚款;

七、对唐煦、陈磊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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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下午下班前,我们抢先根据证监会的公告,发布是相关消息,并在朋友圈转发。很多朋友给我们留言,询问康美药业后续索赔进展情况,以及康美药业是否会退市。为方便索赔的投资者快速简要了解情况,我们特此作如下说明:

一、证监会今日作出的(处罚字[2019]119号)《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是拟对康美药业作出行政处罚,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被处罚的相关主体,有权要求听证、申辩,之后才能出正式处罚。我们团队目前已收集相当多的投资者诉讼资料,我们按计划是在正式处罚之后才去法院立案。尽管依据法院立案登记制度的规定,现在也可以提起诉讼,法院依法应当立案。但根据我们的经验,我们仍按照证监会最终的处罚决定出台后,再提起诉讼。请大家耐心等待。

二、康美药业不会退市。上市公司强制退市的决定权在交易所。一般地,上市公司触发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四种主要情形,其中跟财务造假相关的情形是:上市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导致连续会计年度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终止上市标准(连续三年亏损);

从此次证监会给康美药业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来看,康美药业的财务造假内容主要包括:

《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89.99亿元,多计利息收入1.51亿元,虚增营业利润6.56亿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6.44%。《2017年年度报告》 虚增营业收入100.32 亿元,多计利息收入2.28 亿元,虚增营业利润12.51亿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25.91%。《2018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84.84 亿元,多计利息收入1.31亿元,虚增营业利润20.29亿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65.52%。《2018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6.13亿元,虚增营业利润1.65亿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2.11%。

据此可知,虽然财务造假数目很大,跨了三个会计年度,但是从虚增的利润情况来看,并不会造成康美药业连续三年亏损,也就是说,并不会触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终止上市标准。

本人在2014年,曾作为第一被告人的律师,参与了影响巨大的揭阳普宁失地农民冲击高铁站的案件,在该案中,我感受到了康美药业、马**的巨大能量。本人相信,康美药业不会退市。当然,死罪可免,活罪难逃,如果康美药业这么恶劣的造假行为,在虚假陈述案件中,不对投资者的损失进行赔偿,那就真的没天理了!

本文口语化写就,权当为索赔的投资者说一句:康美药业,有你好看!

原文链接:李修蛟律师:康美药业会退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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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维权律师简介:
李修蛟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创始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武汉理工大学法学学士,武汉大学法律硕士,曾任职六年一级检察官,律师执业20年,在公司、刑事、家事法律服务业务中成绩卓著,所带领的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为多家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投资机构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并成功办理佛山照明、超华科技、亿晶光电、雅百特、祥源文化、风华高科等多个经典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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