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尤夫(6.050, 0.03, 0.50%)(维权) (SZ002427) 于2018 年 1 月 18 日,*ST尤夫收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ST尤夫的实控人颜静刚在2018年时曾经承诺过,若立案调查致*ST尤夫经济受损,他全额赔偿。
在被立案调查二年多之后,2020年3月9日晚间,*ST尤夫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指出其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与实际控制人的关联交易,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或有负债问题,证监会拟对尤夫股份等给予行政处罚。
目前仍未作出正式处罚,受损投资者的诉讼立案迟迟未能启动。
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0】7 号)认定,*ST尤夫涉嫌违法的事实主要如下:首先,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与实际控制人的关联交易,*ST尤夫未在《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该事项,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同时,*ST尤夫未将前述其以债务人身份发生的借款金额计入财务报表,导致《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财务报表少计负债,存在虚假记载。
其次,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ST尤夫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其发生重大关联担保和其他对外担保事项,但其未在《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半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最后,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或有负债。*ST尤夫在《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了与共同债权人鞠海琼和陈倩磬、债权人黄金波、债权人丁红之间的三份借款合同涉诉情况。但未在《2017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当期与债权人丁丽华、共同债权人鞠海琼和陈倩磬之间因共同借款形成的或有负债的相关信息,未在《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当期与共同债权人郑勇华和王闻涛、债权人周水荣之间因共同借款形成的或有负债的相关信息,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证监会依法拟作出行政处罚及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对*ST尤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颜静刚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给予吕彬、赖建清等人警告并处3万元-20万元不等罚款;对颜静刚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李修蛟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及《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相关公告等材料,股民对*ST尤夫的索赔索赔条件暂定为:2017年3月29日至2018年1月18日期间买入*ST尤夫并在2018年1月19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最终索赔条件由法院生效判决确定。
对于股民索赔损失的案件如何收费呢?李修蛟律师提示,此类案件一般采取风险收费的方式,在股民获得赔偿后再按比例支付律师费,律师在股民获赔前不收取任何律师费和办案差旅费用等杂费。诉讼费则由股民垫付,在案件判决生效后,由法院根据输赢的情况按比例退回。
股民索赔需要向律师提交什么资料?投资者索赔预登记应提供下列材料:(1)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公证书;(2)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信息单;(3)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交易记录流水原件及对账单原件(从首次买入该股票/债券/权证至今)。如兼有普通账户及融资融券账户的,或如有多账户的,皆应提供,并予以注明。如交易次数频繁,请提供Excel表并电邮;(4)自我估计的投资损失差额;(5)包含地址/电话/手机/邮箱在内的详细联系方式。
股民可以联系李修蛟律师团队,咨询*ST尤夫索赔的具体事宜,也可在新浪股民维权平台提出索赔请求,并将索赔请求提交给李修蛟律师处理。
证券维权律师简介:李修蛟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创始人,武汉理工大学法学学士,武汉大学法律硕士,曾任职六年一级检察官,律师执业18年,在公司、刑事、家事法律服务业务中成绩突出,带领的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成功办理佛山照明(5.990, 0.19, 3.28%)、超华科技(4.950, 0.14, 2.91%)(维权)、亿晶光电(3.310, 0.07, 2.16%)(维权)、雅百特、祥源文化(4.390, 0.15, 3.54%)(维权)、康美药业等经典案件,为股民挽回巨额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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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实控人颜静刚曾承诺赔偿损失 股民如何向*ST尤夫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