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中,上市公司应该如何计提相关损失?如果精准测算投资者索赔的数额?如何测算投资者索赔的最大敞口?这在理论与实践中都是一个新的课题。
多家上市公司在发布业绩预告时,对投资者索赔进行了计提,但却因为没有详细说明测算的依据、事实与理由,反而引发了证券交易所的问询与关注。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修蛟律师团队在上市公司虚假陈述领域有丰富的理论研究与实践经验,为多家上市公司出具过虚假陈述投资者索赔测算报告。我们将部分相关的资料发布于此,供大家参考。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披露的数据显示,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我国证券市场共新增投资者2172.63万个,全市场投资者数量于2020年7月超过1.7亿个、2021年2月超过1.8亿个。截至2021年2月低,全市场投资者数量为18147.87万个,较2020年增长了12%。其中自然人数量占比99.77%,机构投资者数量占比0.23%。2020年3月,新《证券法》出台;202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和《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可见,投资者规模进一步扩大,投资者数量逐年递增,证券市场秩序保护加深,投资者保护新时代随之而来。
从上述事实可以看出,投资者人数增加,证券监管趋势持续从严,信息披露制度进入重构阶段,信息披露违法成本不断提升。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各个法院对证券虚假陈述行为的容忍尺度也进一步降低,关于证券虚假陈述诉讼案件的数量也一直逐年增长。
研究报告提及的数据及案例,为我们能从公开渠道获取到判决内容的案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告。上述案例的判决公开时间为2016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10日,案由均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上述公告公布时间为2016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10日,均为上市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以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等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的公告。
研究报告通过对2016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10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管辖法院、起诉主体、涉案标的、股东股本、案件数量等多个维度的分析,来总结司法实践中证券虚假陈述诉讼的认知状况,以数据分析的形式呈现当前虚假陈述案件概况,为贵司应对类案纠纷提供一定的借鉴和参考。
(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涉诉纠纷案件总量增长较快
1998年底,上海股民状告“ST红光”,这被认为是第一起请求法院主张索赔权的“中国股市第一案”,法院没有受理此案。2002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同意受理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2002年11月25日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调停下,“ST红光”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以11位原告获得22万元赔偿结局。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是目前关于虚假陈述民事纠纷最重要的法律依据。
从公开渠道检索数据看,2002年至2015年期间,全国各地人民法院受理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案件数量2693件。一审案件1133件,二审案件1442件,再审案件65件,执行案件53件。2013年全国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数量仅有157件,在2014年呈现增长至1325件,同比增长743.95%,在2015年跌至840件,同比下降36.60%。因2014年以后的生效判决才在互联网上公告,检索数据不完整,所以该类诉讼案件的数量实际远不止如此。
全国各地人民法院在2016年至2020年期间受理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共计41152件,较上一个五年增长93.46%。2016年案件数量2783件,2017年案件数量7687件,2018年案件数量8195件,2019年案件数量12439件,2020年案件数量10048件,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11日案件数量626件。因检索数据存在一定的滞后性,所以该类诉讼案件的数量实际远不止如此。
通过图表可以看出,一是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数量总体呈快速增长趋势;二是经过两审的案件占总案件的数量看,一审、二审案件平均占总案件数分别为70.2%、22.8%,一审案件占比最高。
但不可忽略的事实是,通过研究每家公司参与索赔的人数(详见本文第二部分),可以发现,每家公司参与索赔的人数并没有明显的变化。
(二)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审理周期适中,运用多元化解决机制降低诉讼成本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事实查明和具体法律适用,往往涉及法律、金融、会计等多学科知识的综合运用,案件审理难度较大。各原告投资情况不同且数量众多,需要逐一确定赔偿责任。同时当前审判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相对原则,各当事人之间就具体问题的争议较大。上述已审结案件中,以判决方式结案的11473件,其中审理期间为181-365天的2517件、超过365天的843件,审理时间更多处在31-90天的区间内,平均审理时间为108天。
随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深入推进,调解结案的案件数量和案件占比均有所提升。该类案件调撤率分别为2016年占全年案件数26.55%(涉及739名投资者),2017年占全年案件数17.95%(涉及1380名投资者),2018年占全年案件数21.87%(涉及1792名投资者),2019年占全年案件数19.67%(涉及2187名投资者),2020年占全年案件数21.21%(涉及2131名投资者)。
经济发达地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数量居高。2016年至2020年案件数量41152件,剔除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589份裁判文书,共计40563份裁判文书。该40563份裁判文书,在全国各省份中,居前五位的分别是上海市、江苏省、四川省、广东省、北京市,分布图如下:
通过图表可以看出,上海地区案件数量排名第一,与第二位的江苏省相差无几,广东位列第四。受不同地域上市公司数量以及上市公司被行政处罚情况存在差异等因素的影响,整体表现在经济发达地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数量居多。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中,不论是法人及其他组织机构还是普通投资者(自然人),在证券交易中都是投资者。投资者是否应负有更高注意义务,应当主要根据交易市场和交易方式来确定。司法实践中,参与索赔的投资者主要是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机构所占比重偏低。2016年至2021年间,人民法院审结的一审案件7081件,普通投资者提起的诉讼7064件,占99.75%;法人及其他组织机构提起的诉讼17件,占0.24%。法人及其他组织机构起诉的纠纷案件分别为2017年1件,2018年5件,2019年10件,2020年1件。
四、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涉诉纠纷单起案件索赔金额不断提升,但每家被索赔的公司平均索赔金额并未逐年提高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涉诉纠纷股民索赔案件数量不断创历史新高,且单笔索赔金额也不断提升。2016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11日以判决方式结案的一审、二审程序中共计10495件,其中索赔金额为50万元以下的案件数量最多,有9772件;50万元至100万元的案件有336件;100万元至500万元的案件有321件;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案件有45件;1千万元至2千万元的案件有21件。其中,单笔索赔金额提升至2千万元至5千万的案件2017年1件,2018年2件,2019年1件,2020年2件;2019年单笔索赔金额提升至5千万元至1亿元的案件有1件;2019年、2020年分别有1件单笔索赔金额为1亿元以上的案件(见图3),但每家被索赔的公司平均索赔金额并未逐年提高。
考查索赔金额旨在探讨被索赔公司平均索赔额的影响。数据表明,50万以下索赔额占比为93%,说明尽管极少量的超大额的索赔者不断出现,但小额索赔者仍占绝大多数。我们认为,如需测算某家被索赔公司的投资者索赔平均数额,则应当以占绝大多数的小额索赔者为测算依据。
原文链接: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投资者索赔测算研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