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2日,涉百亿造假的*ST康美(600518.SH,康美药业)集体诉讼一审判决,公司须向5.2万名投资者赔偿投资损失24.59亿元。
证监会指出,由于集体诉讼是“默示加入”,能够扩大投资者保护的范围,更好发挥对违法行为的震慑作用。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修蛟向界面新闻表示,由于不在虚假陈述行为揭露日的判定范围内,部分亏损的股民或无法获得赔偿。
此外,截至三季度末*ST康美账上资金为6.33亿元,只能寄希望于重整。
集体诉讼落地
11月12日晚*ST康美公告显示,广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对康美药业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也称“集体诉讼”)作出一审判决,相关被告承担投资者损失总金额达24.59亿元。
判决结果显示,*ST康美向52037名投资者赔偿投资损失24.59亿元;判决马兴田等6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时任公司董监高的13名个人按过错程度分别承担20%、10%、5%的连带清偿责任。同时, 康美药业时任审计机构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年报审计项目的签字会计师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判决结束后,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ST康美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作出判决答记者问时指出 ,*ST康美连续3年财务造假,涉案金额巨大,持续时间长,性质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作为投资者保护机构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响应市场呼声,依法接受投资者委托,作为代表人参加康美药业代表人诉讼,为投资者争取最大权益。
证监会指出,此次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示范意义重大,是落实新《证券法》和中办、国办《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的有力举措,也是资本市场史上具有开创意义的标志性案件,对促进我国资本市场深化改革和健康发展,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里程碑意义。
对于此次判决*ST康美表示,2019年-2020年公司针对可能面临的投资者民事诉讼索赔合计计提或有诉讼费用10亿元,本案将对今年的经营和净利润产生负面影响。
同日公告显示,*ST康美还有巨额的非经营资金占用。截至11月13日,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余额合计预估为65.41亿元。
部分投资者不在索赔范围内
李修蛟向界面新闻表示,本案的核心争议涉及到“三日一价”——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以及基准价,其中最重要的是造假实施日及揭露日。投服中心提起特别代表人诉讼时认为,康美药业案涉虚假陈述行为的揭露日为2018年10月16日。
根据判决,广州中院以自媒体质疑康美药业财务造假的2018年10月16日为案涉虚假陈述行为的揭露日。
截至2018年三季度末,*ST康美有9.67万股东,而2018年末*ST康美股东户数涨至22.06万,环比增加128.10%。
2018年10月中旬,市场对ST康美质疑的声音愈发加大。2018年10月16日,*ST康美盘中跌停,次日再度闪崩跌停。在2018年10月26日公司发布澄清说明称,“不涉及康美药业股票内幕交易,不存在操纵康美药业股价的情况”。
自2018年10月16日*ST康美造假被市场怀疑,至2018年12月28日证监会发布立案调查公告的这段时间内,*ST康美换手率高达122.40%,股价大跌56.74%。在这两个月时间内买入*ST康美的投资者,由于不符合集体诉讼要求,无法通过集体诉讼获赔。
李修蛟指出,由于集体诉讼的落地,若其他普通投资者想就*ST康美的造假提起诉讼,法院几乎不可能做出与此次判决不同的裁判结果,“因为同一个违法事实,只能有一个认定”。
索赔寄希望于重整
24.59亿元的赔偿责任,对*ST康美来说捉襟见肘。截至今年三季度末,*ST康美的货币资金余额为6.33亿元,较赔偿金额相差甚远。
*ST康美目前已经在揭阳中院启动了破产重整程序。公司10月30日公告显示,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代表广东神农氏企业管理合伙企业向公司重整管理人提交了《重整投资方案》(下称“《方案》”)。《方案》称参与本次重整的投资人拟向公司投入不超过65亿元。
但李修蛟认为,*ST康美要承担的不仅仅是此次24.59亿元赔偿,其在市场中还有百亿元的巨额债务,破产重整也要将这些债权确定。
“要看重整方案是怎么样的,预计小股民的赔偿比例会比较高,或者按照全额赔偿;而大额股民的赔偿金额可能不能完全按照这个赔偿”。
不过*ST康美也提示风险称,法院已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但尚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公司将被实施破产清算,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来源:界面新闻 记者 | 李昊
原文链接:5.2万名康美药业投资者索赔获判24.59亿,赔偿或要靠重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