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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美药业证券虚假陈述案首份示范判决作出,驳回原告全部诉求
作者:董柳 文章来源:羊城晚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1/9/19 0:35:02

9月18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刘超诉被告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开庭审理查明,自2018年10月15日晚开始,网上陆续出现质疑康美药业货币资金真实性的文章,指出可能存在财务造假等问题。2018年12月29日,康美药业发布公告表明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2019年4月30日,康美药业在《2018年年度报告》说明,审计机构出具了保留意见。2019年5月1日和6日,康美药业公告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康美药业进行了监管问询。随后,康美药业股价连续五个交易日跌停,累计跌幅40.94%。2019年5月10日,原告买入康美药业股票,后于同年10月10日卖出。2019年5月17日,中国证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指出经查明,康美药业披露的2016年至2018年财务报告存在重大虚假。此后,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康美药业及公司有关人员进行处罚。

广州中院认为,虽然康美药业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实施了虚假陈述行为,但在多家媒体发文质疑康美药业财务存在造假、中国证监会已立案调查、审计机构对《2018年年度报告》出具了保留意见并导致康美药业股价连续跌停等情况下,原告仍买入康美药业股票,属于明知康美药业《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信息不实而“自甘风险”的投资行为。因此,原告受到的经济损失与康美药业上述虚假陈述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康美药业对原告的经济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件为示范案件。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同一区间(2019年4月30日至2019年5月17日买入股票)其他案件将参照作出处理。

本网特别提示:知名证券维权律师李修蛟律师认为,这个示范性判决意味着2019年4月30日至2019年5月17日买入股票的投资者不符合索赔条件。但是,这个判决仍存在一定的问题,多家媒体的质疑、证监会的立案调查,但,康美仍然继续地、持续地造假,进行虚假陈述,难道,在第一次虚假陈述被质疑之后,就可以继续造假?后续的造假行为就没有对后续投资者形成误导?何况在第一次媒体质疑之后,康美药业就开始快速辟谣,声称媒体报道不实,自己没有造假行为,在这样的情况下,难道不应该以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时间为揭露日吗?!

原文链接:康美药业证券虚假陈述案首份示范判决作出,驳回原告全部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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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维权律师简介:
李修蛟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创始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武汉理工大学法学学士,武汉大学法律硕士,曾任职六年一级检察官,律师执业20年,在公司、刑事、家事法律服务业务中成绩卓著,所带领的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为多家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投资机构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并成功办理佛山照明、超华科技、亿晶光电、雅百特、祥源文化、风华高科等多个经典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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