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违法事实
公司主要违法事实有,2003年,公司通过虚假销售和少计广告费的方式虚增收入和利润;2004年,公司通过提前确认股权转让收益和少计广告费的方式虚增利润;2005年,通过少计广告费用的方式虚增利润。
中国证监会认定,两面针[8.28 0.61% 股吧]上述行为违反了1999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原《证券法》)第五十九条和《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所述的“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行为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的“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行为。
因此,证监会决定:对两面针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梁英奇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陈丽霞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对袁东升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对王为民、胡德超、方振淳、黄忠耀、岳江和林钻煌分别给予警告,并各处以3万元罚款。
符合起诉条件投资者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六条的规定,投资者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依据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相关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案目前已有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故可以起诉。
根据《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投资者必须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买入证券,且在虚假陈述揭露日之后卖出或者持续持有证券,才能就所产生的投资损失进行起诉。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根据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可知,两面针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04年4月21日(2003年年报公告日)。
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因此,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07年2月14日。公司该日发布《柳州两面针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公告》中,披露了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已决定对该公司立案调查。故2007年2月14日应为虚假陈述揭露日。
因此,投资者只要在2004年4月21日至2007年2月14日(不含该日)之间买入该股,在2007年2月14日及以后卖出或一直持有股票,且经专业律师计算存在投资差额损失的,就符合起诉条件。
如何计算投资差额损失
计算投资差额损失就需要搞清楚投资差额损失计算的基准日、基准价。投资差额损失计算的基准日,是指虚假陈述揭露日起,至被虚假陈述影响的证券累计成交量达到其可流通部分100%之日。由于从2007年2月14日起,截至2007年3月14日,两面针股票的换手率累计超过100%,因此2007年3月14日应为基准日。投资差额损失计算的基准价则是从虚假陈述揭露日到基准日之间,根据每天的收盘价格计算得出,因此,基准价应为15.21元。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公司虚假陈述被揭露后,投资者持续持有股票至2007年3月14日之后,只要买入均价高于基准价15.21元,无论在基准日之后是否卖出股票、股票的价格如何变化,投资者均可依法提起诉讼,请求赔偿买入均价与基准价之间的投资差额损失。
根据《司法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者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以及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及利息。
诉讼时效截至2012年5月26日
根据《司法解释》第八条的规定,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投资者起诉两面针应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赔偿诉讼。
据《司法解释》第五条的规定,投资者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即为两年。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在2010年5月26日发布,因此诉讼时效截至2012年5月26日,投资者应当最晚在该日之前提起诉讼。如过期起诉,将丧失胜诉权。
维护广大因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特向曾经购买过两面针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征集诉讼委托,代理索赔。投资者欲提起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应当准备的材料包括:投资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相一致的公证书、股东卡、加盖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从第一次买入打印到现在)。
原文链接:两面针虚假陈述赔偿吹响集结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