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2011年8月16日《自导自演上下游客户 紫鑫药业炮制惊天骗局》的文章,曝光紫鑫药业(002118)的人参产业存在“自买自卖”甚至虚假交易的嫌疑。文中提及《上海证券报》的记者通过对公司八大上下游客户进行了逐一走访调查,得出八大客户背后均有紫鑫药业的影子,甚至最终的指向都是紫鑫药业实际控制人郭春生。
过去的一年,紫鑫药业因其涉足人参业务创造了惊人的业绩,与业绩遥相呼应的是其股价一路飙升。从2010年下半年开始,一年多时间暴涨了300%,上演了一轮波澜壮阔的大牛行情。期间,公司成功高价增发,再融资10亿元。
上述报道出来后,紫鑫药业也因此被业界称为“银广厦第二”。8月17日,紫鑫药业自开市起临时停牌;8月18日,紫鑫药业公布停牌,待调查结果公布后复牌。
业界的投资分析人士普遍认为,从采访报道证据链来看,内容属实的可能行很大。无论事实终究如何,复牌后的紫鑫药业都难免恐慌性暴跌,区别仅在于跌停板的个数。
8月19日,著名财经评论员叶檀发评论,指出:“一旦证实造假,紫鑫药业理应退市。”
复牌后的紫鑫药业若遭遇恐慌性暴跌或退市,受到严重损失的无疑是中小投资者,股民的投资损失均可以通过提起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获得救济。
遭受损失的投资者可以单独起诉,也可以联合一起共同起诉。
承办机构:广东律师网/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李修蛟律师团队
招募对象:自2011年8月17日“紫鑫药业”(002118)停牌之日起,尚未卖出“紫鑫药业”股份的投资者。
委托条件:1、股东卡以及加盖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投资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相一致的公证书
2、委托人持有的股票交易账户上买入的“紫鑫药业”(002118)股份尚未卖出。
登记:QQ:190685705 电话:13719131860,电子邮件:sofar8@163.com
重要提示:1、审理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必须具有前置条件: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和其他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相关人民法院作出的认定有罪的生效刑事判决书,由此,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方可为法院受理。
2、本次招募为预登记,待相关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承办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正式委托手续后进入诉讼代理阶段。
3、依照民诉法进行证券欺诈的诉讼,有可能存在立案难、举证难、审理难、判决难等诸多风险
原文链接:征集紫鑫药业(002118)虚假陈述索赔案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