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证监会处罚决定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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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维权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7/16 0:40:41 |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08年5月,辽宁国能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能集团"、"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通知书》(编号:皖证监立通字[2008]1 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对国能集团涉嫌违反证券法规的事项进行立案调查。(详见2008年5月31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临2008-024号《辽宁国能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要事项公告》)。
近日,中国证监会下达了【2013】3号《市场禁入决定书(潘广超、周立明、潘孝莲、张凯)》以及【2013】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潘广超、周立明、潘孝莲等7名责任人)》,现公告如下:
中国证监会【2013】3号《市场禁入决定书(潘广超、周立明、潘孝莲、张凯)》决定:
一、认定潘广超为证券市场禁入者,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10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二、认定周立明为证券市场禁入者,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8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三、认定潘孝莲为证券市场禁入者,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8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四、认定张凯为证券市场禁入者,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3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中国证监会【2013】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潘广超、周立明、潘孝莲等7名责任人)》决定:
一、对潘广超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二、对周立明、潘孝莲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
三、对刘树元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四、对张凯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五、对孙文合、冯巧根给予警告。
至此,中国证监会对国能集团涉嫌违反证券法规一案的调查、审理已终结。
特此公告。
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7月13日 原文链接: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证监会处罚决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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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维权律师简介:李修蛟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创始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武汉理工大学法学学士,武汉大学法律硕士,曾任职六年一级检察官,律师执业20年,在公司、刑事、家事法律服务业务中成绩卓著,所带领的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为多家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投资机构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并成功办理佛山照明、超华科技、亿晶光电、雅百特、祥源文化、风华高科等多个经典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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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时可添加专用微信号:13719131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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