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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鬼酒1月27日披露1亿存款被盗 信披7天前逃犯已落网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投资快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2/11 14:31:53

本报讯酒鬼酒(000799)1月27日盘后发布公告称,公司子公司酒鬼酒供销有限责任公司账户约1亿元存款被盗,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已受理并正在进行侦查。

公告显示,嫌疑人是在2013年12月11日-13日分三次将子公司账户上约1亿元存款转取或汇出的。从去年12月13日嫌疑人转走最后一笔存款,到酒鬼酒公告此事件的1月27日,中间有40多天的时间。这巨大的时间差,此前让众多媒体质疑公司信息披露的不及时性。而巨额存款能够绕过公司和银行的多层“关卡”分多次被盗取,也让该案件变得非常蹊跷。

1月20日凌晨4时许,浙江籍网上逃犯贾某被宁国市公安局刑侦民警成功抓获,至此宁国警方协助湖南警方破获一起涉案价值达1亿元的特大合同诈骗案:2013年12月犯罪嫌疑人贾某、陈某等人利用南京金亚尊酒业有限公司与酒鬼酒供销公司签订的协议,将金亚尊酒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601288)杭州分行为酒鬼酒供销公司招揽的1亿元存款转走,构成特大合同诈骗犯罪,案发后,被湖南警方网上追逃。

从事件中不难看出,这起亿元合同诈骗案正是此前酒鬼酒公司公告的亿元存款被盗案。1月20日逃犯已被抓获,而酒鬼酒公司1月27日才发布存款被盗的公告。可见公司是在逃犯落网后才进行事件公告的。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上市公司发生可能对其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证监会特别指出,及时披露具体是指触发披露时点后的两个工作日内。

而在酒鬼酒亿元被盗案件中,1月20日逃犯已落网,那么公司发现亿元被盗是在20日之前。公司公告存款被盗事件的时间为1月27日,信息披露的及时性显然未能满足证监会的要求。

同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有重大遗漏。”酒鬼酒亿元存款被盗案件实为合同诈骗,公司在逃犯落网并了解案件真相的同时,在公告中将此事简单描述为存款被盗,显然是不准确、不完整的。

原文链接:酒鬼酒1月27日披露1亿存款被盗 信披7天前逃犯已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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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维权律师简介:
李修蛟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创始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武汉理工大学法学学士,武汉大学法律硕士,曾任职六年一级检察官,律师执业20年,在公司、刑事、家事法律服务业务中成绩卓著,所带领的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为多家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投资机构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并成功办理佛山照明、超华科技、亿晶光电、雅百特、祥源文化、风华高科等多个经典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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