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22日,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称其收到证监会。
经证监会查明,紫鑫药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紫鑫药业未在中披露与延边耀宇人参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延边劲辉人参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延边欣鑫人参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通化伟诚人参贸易有限公司、通化嘉熙人参贸易有限公司、通化振豪人参贸易有限公司、吉林正德药业有限公司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构成了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的上市公司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故证监会决定责令紫鑫药业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相关高管也受到警告、罚款等相应处罚。
根据及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回顾此前,2011年08月16日刊登并被各网站转载的标题为的报道,该报道引发广泛关注,直接导致公司停牌自查2个多月。
2011年10月21日,紫鑫药业发布。
2011年10月24日,紫鑫药业发布、,承认未对相关关联交易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未按相关规定及时披露。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指出,根据证监会处罚决定,可以认定紫鑫药业信披违规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权益受损投资者可以向长春中院起诉公司索赔损失。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进一步指出,紫鑫药业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损失惨重,资料显示,2011年8月16日紫鑫药业收盘价20.71元∕股,2011年10月24日股票复牌后股价连续三日跌停,此后股价持续仍下跌,2012年1月6日收盘价仅6.99元∕股。
为维护广大因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向曾经购买过“紫鑫药业”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联合征集诉讼委托,拟代理投资者索赔。
宋一欣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符合下列索赔条件之一的投资者即可参加索赔:在2011年3月30日到2011年8月16日之间买入紫鑫药业股票,并且在2011年8月16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紫鑫药业股票的投资者,且存在亏损或推定亏损的投资者。
本网律师团由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武汉大学专门研究上市公司收购法律问题的法律硕士李修蛟律师带领,已成功帮助股民办理多起虚假陈述索赔案件,曾代理投资者成功办理科龙电器、五粮液、佛山照明虚假陈述案的索赔,以调解、和解、诉讼结案居多。
本网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股民索赔律师团队目前正在征集符合索赔条件的紫鑫药业虚假陈述受损股民授权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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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紫鑫药业信披违规 律师联合征集股民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