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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刚玻璃被证监会处罚 部分董监高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新浪财经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0/4/21 10:47:28

  4月19日晚,金刚玻璃(12.660, 0.00, 0.00%)(维权)(300093)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这距离此前金刚玻璃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尚不足一月,公告显示,处罚除涉及金刚玻璃外,还对时任董事长、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诸多董监高作出行政处罚,人数达到了24位之多。(金刚玻璃维权入口

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许峰律师认为,金刚玻璃的财务造假比例较高,参照近期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中毅达前高管案件,部分金刚玻璃董监高可能会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具体要看当地司法机关的态度。许峰律师提示,在证监会对金刚玻璃作出行政处罚后,在 2015 年 8 月 21 日到 2019 年 1 月 25 日之间买入金刚玻璃(300093) 股票,并且在 2019 年 1 月 25 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目前已可向金刚玻璃以及相关被处罚的董监高发起索赔,近期将代理投资者向法院提交材料立案。

  证监会在处罚决定中认为,金刚玻璃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金刚玻璃在2015年至2017年期间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及营业利润,2015年半年报、2015年年报、2016年半年报、2016年年报、2017年半年报和2017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金刚玻璃《2015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4,138.19万元,虚增利息收入460.87万元,虚增利润4,461.35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512.67%。《2015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5,458.76万元,虚增利息收入919.54万元,虚增利润6,205.34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072.90%。《2016年半年度报告》虚增收入1,043.3万元,虚增利息收入439.24万元,虚增利润1,482.54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678.57%。《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4,177.61万元,虚增利息收入878.05万元,虚增利润4,987.67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622.26%。《2017年半年度报告》虚增利息收入 408.74 万元,虚增利润408.74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35.43%。《2017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息收入610.71 万元,虚增利润610.71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8.04%。

  2、金刚玻璃在2015年至2016年期间虚增货币资金,2015年年报、2016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2015年1月至2016年12月,金刚玻璃通过财务不记账、虚假记账,伪造定期存款合同,配合营业收入造假虚构销售回款等方式,虚增货币资金。通过上述方式,金刚玻璃《2015年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45,088.1万元,占当期披露总资产的27.75%和净资产的51.62%;《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32,497.22万元,占当期披露总资产的25.41%和净资产的37.22%。

  3、金刚玻璃在2016年至2018年期间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2016年年报、2017年年报、2018年半年报和2018年年报存在重大遗漏。

  许峰律师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造成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披露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未按照规定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项所涉及的数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的累计数额占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以及多次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多次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的,都可能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相关负有责任的主体均可能被依法追诉。

  而对于投资者可能发起的虚假陈述民事索赔,许峰律师认为,根据目前掌握的初步信息来看,该案的索赔标的规模恐怕不会太小,根据过往案例来看,该案胜诉概率较大,建议投资者在注意诉讼风险的同时积极发起索赔,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原文链接:金刚玻璃被证监会处罚 部分董监高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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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维权律师简介:
李修蛟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创始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武汉理工大学法学学士,武汉大学法律硕士,曾任职六年一级检察官,律师执业20年,在公司、刑事、家事法律服务业务中成绩卓著,所带领的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为多家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投资机构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并成功办理佛山照明、超华科技、亿晶光电、雅百特、祥源文化、风华高科等多个经典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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