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索赔律师团
股民索赔律师
广东榕泰股民索赔
延安必康股民索赔
柏堡龙股民索赔
长园集团股民索赔
您现在的位置: 证券索赔网 >> 虚假陈述索赔 >> 证券市场要闻 >> 正文
光大证券涉嫌信披违规被警示和处分 投资者或可索赔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股票索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2/4/20 19:41:18

  近日,光大证券(11.850, -0.51, -4.13%)(维权)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光大证券,代码:601788)涉嫌信息披露违规引发投资者关注。此前,2022年1月8日,光大证券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2022年3月3日,光大证券发布《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的公告》。

  根据上海监管局《警示函》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光大证券信披违规主要内容如下:

  (1)重大合同披露不及时。

  2016年4月,公司全资孙公司光大浸辉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参与设立特殊目的载体上海浸鑫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浸鑫基金),用于收购境外 MP&Silva HoldingS.A. (以下简称 MPS )公司 65%的股权。同时,公司全资子公司光大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资本)向浸鑫基金优先级有限合伙人的利益相关方招商银行(41.100, -1.00, -2.38%)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上海瑞华银行股份公司(以下简称瑞华银行)出具《差额补足函》,承诺若优先级有限合伙人不能实现退出时,由光大资本承担相应的差额补足义务,对应本息敞口金额分别为34.89亿元、4.98亿元,合计约39.87亿元。公司全资子公司光大资本出具的《差额补足函》明确对39.87亿元承担相应的差额补足义务。此后,公司也就出具的《差额补足函》事项对承担的本息义务全额计提了预计负债。上述差额补足义务金额占公司 2015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2.14%,但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事项,迟至2019年2月2日才予以披露。

  (2)重大诉讼事项进展披露不及时。

  2019年6月1日,公司披露涉及诉讼公告称,招商银行因前述《差额补足函》要求光大资本履行相关差额补足义务,诉讼金额约为34.89亿元。根据公司相关公告,2020年7月30日,法院一审认定,光大资本与招商银行、瑞华银行签订的《差额补足函》是双方之间基于真实意思表示的独立合同,故判决光大资本履行差额补足义务,支付招商银行 31 亿余元及相应利息。2020年8月,光大资本分别就招商银行诉光大资本案、华瑞银行诉光大资本案一审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申请。2021年6月4日、6月16日,公司分别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文书,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公司提出上诉及相关二审判决结果均属于诉讼事项的重大进展,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和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公司应当根据相关规则的要求,及时就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未及时披露,直至2021年7月8日契约锁才发布临时公告予以披露。

  (3)重大交易披露不完整。

  2015年2月3日,公司披露资产收购公告称,全资子公司光大证券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证金控)与新鸿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鸿基有限)签订《买卖协议》,拟收购新鸿基金融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鸿基金融集团)70% 股权。2015年6月3日,公司披露上述资产购买进展公告显示,交易双方完成对新鸿基金融集团 70%股份的交割,并签署了《股东协议》及相关配套法律文件。经查,《股东协议》《买卖协议》约定,新鸿基有限对持有的剩余新鸿基金融集团30%股权享有认沽权、光证金控提供履约保障等事项。但公司在资产购买及后续进展公告中未完整披露光证金控上述认沽义务及对应的履约保障等事项,直至2020年11月18日才在关联交易公告中予以披露。

  光大证券未及时披露重大合同和重大诉讼进展事项,也未完整披露重大交易。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第三项、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也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2.1 条、第 2.3 条、第 11.1.5 条、第 11.12.5 条等的有关规定。

  上述三个临时公告披露后,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导致成交量迅速扩大,股价发生波动。

  根据《证券法》和2022年1月22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新司法解释,上市公司等因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

延伸阅读:光大证券投资者索赔的条件与办理方式

原文链接:光大证券涉嫌信披违规被警示和处分 投资者或可索赔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券维权律师简介:
李修蛟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创始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武汉理工大学法学学士,武汉大学法律硕士,曾任职六年一级检察官,律师执业20年,在公司、刑事、家事法律服务业务中成绩卓著,所带领的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为多家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投资机构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并成功办理佛山照明、超华科技、亿晶光电、雅百特、祥源文化、风华高科等多个经典案件。
  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诉讼律师团队的联系方式: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路太古汇1座31楼
  EMAIL:sugio@vip.163.com
  随时可添加专用微信号:13719131860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相关资讯

    光大证券投资者索赔的条件与办理方式
    热门专题
    焦点图文

    李修蛟律师开讲“证券虚假陈述新
    2022年5月26日下午,广州市律师协会证券法律业务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律协证券委”)到本所开展……

    2023年12号-奥联电子股民索赔征集
    [2023年12号-奥联电子股民索赔案]2023年2月23日晚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2023年11号-三圣股份股民索赔征集
    [2023年11号-三圣股份股民索赔案] 2023年2月7日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三圣股份……
    专业股票索赔律师推荐 广州股票索赔律师网 广东股民维权网 深圳股民维权律师 证券维权律师网 奥联电子股民索赔
    新纶新材股民索赔律师 同洲电子股民索赔 广东榕泰维权律师 ST国安股民索赔律师 投资者索赔律师网 华控赛格股民索赔律师
    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广州老检刑事律师团 离婚律师网 证券索赔网 广州刑事专业律师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关于本站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友情链接 | 网站公告 | 本站地图 | 版权声明 |
    Copyright (c)2004-2019 证券索赔网www.kdlawyer.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证券索赔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李修蛟律师 电话:13719131860
    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太古汇1座31楼、33楼,邮编:510620
    点击给我们发送邮件sugio@vip.163.com
    粤ICP备17150099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