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5日盘后,冠农股份(600251.SH)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实际上,冠农股份被立案调查此前已有端倪。
4月22日,据冠农股份披露,公司于4月21日收到新疆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关于对刘中海、肖莉、莫新民《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冠农股份存在年度报告存在虚增收入情形,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部分收入确认方式选择不当,部分收入确认存在跨期等违规事实。
警示函中明确:
1、年度报告存在虚增收入情形,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经核查,冠农股份针对子公司新疆冠农天沣物产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开展的皮棉贸易业务,修改了部分皮棉贸易销售合同、货权转移证明及费用说明中相关内容,将修改后的文件替换原始文件,并据此确认相关收入,导致公司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增收入情形。公司相关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也未指出上述内部控制缺陷。
2、冠农股份部分收入确认方式选择不当:经核查,冠农股份2021年在开展部分皮棉贸易业务时,存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未拥有商品控制权的情形。公司在该业务中充当代理人角色,对于该业务,公司采用总额法核算确认收入。
3、冠农股份部分收入确认存在跨期:经核查,冠农股份存在将部分2020年已完成货权转移的皮棉贸易收入,跨期确认至2021年度的情形。
根据相关规定,新疆证监局决定对冠农股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并要求其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此外,新疆证监局还对冠农股份董事长、总经理及时任财务总监出具警示函。新疆证监局称,刘中海作为冠农股份董事长,肖莉作为冠农股份总经理,莫新民作为冠农股份时任财务总监,未按照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决定对三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新疆证监局要求公司增强规范运作意识、完善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强化会计核算的规范性、严谨性,认真吸取教训并引以为戒。
公开资料显示,冠农股份是新疆地区主要的棉花、番茄和甜菜糖产品供应商,实控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持股比例为45.40%。
冠农股份此前分别对2020年、2021年及2022年1-3季度主要财务指标进行了更正。来源:公告
界面新闻注意到,就在冠农股份收到警示函的同一天,冠农股份还发布了一份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分别对2020年、2021年及2022年1-3季度主要财务指标进行了更正。
而冠农股份更正差错的原因,恰好对应了上述警示函中提到的违规事实。
冠农股份表示,公司2021年度部分贸易业务不符合 “总额法”确认收入的条件,公司对该部分贸易收入的会计核算方法更正为“净额法”,相应调减2021年度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4.07亿元。
在2022年度报告编制过程中,冠农股份梳理发现新疆冠农天沣物产有限责任公司部分皮棉贸易业务存在未完全承担价格风险的情形,不完全符合 “总额法”确认收入的条件,公司对该部分贸易收入的会计核算方法更正为“净额法”,相应调减2022年1-3季度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12.06亿元。
此外,冠农股份通过对银通棉业轧花厂的棉花加工和销售业务梳理发现,其通过与相关方开展加工皮棉业务中,采用总额法将全部相关销售收入确认为公司收入,但公司在该项业务中实际仅获取了固定的资产使用费收入,并未承担因销售产品价格波动产生的风险报酬,不符合“总额法”确认收入的条件。
在收入确认存在跨期方面,冠农股份子公司新疆银通棉业有限公司将部分应于2020年确认的贸易收入,跨期确认至2021年度,相应调增2020年度、调减2021年度,营业收入2645.18万元,营业成本2601.77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2.25万元。
从一季度业绩来看,冠农股份实现营收15.25亿元,同比增181.63%;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93亿元,同比增33.03%。
对于业绩提升,冠农股份表示,主要系本期番茄制品价格上涨和销量增加及皮棉市场回归正常,销量较上年同期增加所致。其中,一季度番茄产业实现净利润1.2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加1.09亿元,棉花产业实现净利润2808万元,比上年同期增加5122万元。
对于此次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冠农股份称,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工作,持续关注后续进展,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原文链接:冠农股份涉嫌信披违规遭立案调查 此前曾被指年报虚增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