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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对上海仪电控股(集团)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证券维权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9/13 2:24:30

公告日期:2013-09-03
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
             中国证监会对上海仪电控股(集团)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3 年 9 月 2 日收到上海仪
电控股(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仪电集团”)转来的中国证监会【2013】33 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
会对仪电集团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对当事人告
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
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仪电集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仪电集团通过直接持股以及通过上海兴正投资发展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兴
正投资”)持股上海敏特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敏特投资”)、上海华铭投资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铭投资”),对敏特投资、华铭投资具有股权控制关系。
此外,仪电集团对敏特投资、华铭投资的人事、财务、投资决策均有控制权。
    2008 年 5 月,仪电集团与仪电集团本部工会签订《委托持股协议》,仪电集
团本部工会以代持有的方式持有仪电集团对兴正投资 100%股权。
    2008 年 6 月 2 日,仪电集团与敏特投资、华铭投资合计持有“上海金陵”
股权比例 7.59%(其中仪电集团直接持股 0.43%),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5%,
仪电集团应当予以披露。2008 年 6 月 3 日,上海市国资委将所持“上海金陵”
股权转至仪电集团名下后,仪电集团与敏特投资、华铭投资合计持有“上海金陵”
股权比例为 24.95%(其中仪电集团直接持股 17.71%),仪电集团仍未对合计持股
情况进行披露。2010 年 5 月 10 日,敏特投资将所持“上海金陵”股票通过大宗
交易转让给仪电集团。
    以上事实,有相关交易资料、协议、询问笔录、工商登记资料等证据证明,
足以认定。
    仪电集团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证券
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序,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仪电集团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仪电集团曾为公司控股股东。2011 年 12 月,仪电集团将所持有的公司全部
股份 139,517,52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6.62%)无偿划转至其全资子公司华鑫
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详见 2011 年 12 月 27 日《公司关于国有股份无偿划转
过户完成的公告》)。
    2013 年 1 月,公司名称由“上海金陵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上海华鑫股
份有限公司”。同年 2 月,公司证券简称由“上海金陵”变更为“华鑫股份”(详
见 2013 年 2 月 8 日《公司关于变更公司名称及证券简称的公告》)。
    特此公告
                                                 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3 年 9 月 3 日
 

原文链接: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对上海仪电控股(集团)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券维权律师简介:
李修蛟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创始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武汉理工大学法学学士,武汉大学法律硕士,曾任职六年一级检察官,律师执业20年,在公司、刑事、家事法律服务业务中成绩卓著,所带领的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为多家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投资机构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并成功办理佛山照明、超华科技、亿晶光电、雅百特、祥源文化、风华高科等多个经典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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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路太古汇1座3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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