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河南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莲花味精”)前期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立案调查。公司于近日收到证监会下发的2014【5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存在的违法事实:
1、2006年信息披露违法事实
2006年,莲花味精未按规定披露诉讼事项。2006年2月22日至28日,中国工商银行项城支行就莲花味精四笔逾期贷款提起诉讼,诉讼标的共计295,879,389.84元。2006年3月6日,莲花味精收到项城市人民法院四份应诉通知书,并于2006年8月30日收到项城市人民法院(2006)项民初字第04012—04015号判决书,法院判莲花味精按期偿付上述款项。莲花味精未按照规定临时披露,也未在之后的定期报告中披露诉讼事项。
2、2007年信息披露违法事实
莲花味精将未到位的政府补助入账、虚增利润。莲花味精通过《关于申请项城市政府给予原材料价格补偿的请示》(豫莲股字【2007】62号)向项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补助1.944亿元人民币,项城市人民政府在《项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河南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原材料价格补偿请示的批复》(项政文【2007】91号)中同意将项城市政府的1.944亿元作为粮食价格补偿冲抵成本。《项城市政府关于推动莲花化解债务风险工作进展情况及请求延期的函(项政文【2009】64号)》、《项城市政府关于推动莲花化解债务风险工作进展情况及请求延期的函(项政文【2009】65号)》以及《周口市政府关于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被省证监局立案稽查有关情况的报告》(周政文【2010】74号)均承认政府补助的存在,同时也阐释了政府补助没有到位的客观原因。而莲花味精在政府补助没有实际到位的情况下,将尚未到位的政府补助款项入账,从而虚增2007年利润1.944亿,导致2007年利润亏转盈,2007年公司公开披露的净利润为26,513,425.97元。
3、2008年信息披露违法事实
(一)莲花味精通过《关于申请项城市人民政府解决人工费用的请示》(豫莲股字【2008】51号)向项城市政府申请补助3亿元人民币。在《项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河南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解决人工费用请示的批复》(项政文【2008】156号)中同意将项城市政府的3亿元作为人工费用补偿冲抵成本。《项城市政府关于推动莲花化解债务风险工作进展情况及请求延期的函(项政文【2009】64号)》、《项城市政府关于推动莲花化解债务风险工作进展情况及请求延期的函(项政文【2009】65号)》以及《周口市政府关于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被省证监局立案稽查有关情况的报告》(周政文【2010】74号)均承认政府补助的存在,同时也阐释了政府补助没有到位的客观原因。而莲花味精在政府补助没有实际到位的情况下,将尚未到位的政府补助款项入账,从而虚增2008年利润3亿元,导致2008年利润亏转盈,并导致莲花味精2009年少计应付工行项城支行贷款利息。2008年公司公开披露的净利润为12,405,265.84元。
(二)对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不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2008年6月-12月,莲花味精分次收到环保相关补贴资金共计1,898万元,政府淘汰落后产能补偿资金2,272万元。莲花味精将前述应计入营业外收入的政府补助共计4,167万元直接冲减生产成本。
(三)未按规定披露诉讼。2008年,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郑州城东路支行、郑州分行诉莲花味精案,诉讼标的共计272,278,921.96元。莲花味精分别于2008年1月17日、2008年6月20日收到应诉通知,法院于2008年6月23日、2008年9月16日分别作出判决。同年,广东粤财诉莲花味精债务纠纷,诉讼标的共计108,334,299.11元。莲花味精于2008年1月17日收到应诉通知,法院于2008年6月4日对该案进行判决。对于以上诉讼,莲花味精既未进行临时披露,也没有在2008年年报披露,而是在2009年中报中进行披露。
4、2009年莲花味精违法事实
对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不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2009年4月,莲花味精收到政府企业发展促进资金90万元,外贸发展促进资金17.69万元。同年5月收到黄淮四市发展促进资金80万元。莲花味精将应计入营业外收入的前述各类政府补助款187.69万元直接冲减主营业务成本。
莲花味精时任董事长郑献锋、时任总经理高君、时任财务总监李先进、时任董事会秘书谢清喜、牧峻涛等人是莲花味精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莲花味精董事、副总经理申宏伟,董事、副总经理杨立,董事韩秋月、高政,监事会主席史克龙、监事薛冲、潘守前、刘成忠、于杰,副总经理郑德洲、付勇、武明、吴玉民、牛文中是其他责任人员。
莲花味精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
莲花味精及其责任人员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后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并参加或者委托代理人参加了本案听证会。证监会认为,莲花味精及其责任人员对2006年少计贷款利息的陈述申辩、2007年至2008年并非虚构政府补助的陈述申辩、信息披露违法中并非为了谋取私利以及以及纠正且清除危害后果的陈述申辩有相应事实证据支持,予以采纳。
莲花味精在当地政府的大力支持之下已经完成了债务重组工作并于2010年8月召开董事会通过了关于会计差错更正追溯调整事项的议案,对相关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情况进行了更正,并对外予以公告。公告中包括2007、2008年度的1.944亿元、3亿元政府补助资金的调整情况。莲花味精在调查终结之前积极整改的举动有利于企业的正常发展,减少市场上股价的波动,降低中小投资者的损失,维护了当地社会的稳定。莲花味精的上述情形,属于《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应当依法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应当予以考虑。
二、证监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
1、对莲花味精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
2、对郑献锋、高君、李先进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3、对谢清喜、牧峻涛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的罚款;
4、对申宏伟、杨立、韩秋月、高政、史克龙、薛冲、潘守前、刘成忠、于杰、郑德洲、付勇、武明、吴玉民、牛文中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的罚款。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诚恳地向全体投资者致歉,公司将以此为戒,不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进一步完善决策程序,加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河南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三日
原文链接:河南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