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泸天化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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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小编 文章来源:证券维权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9/8 20:24:07 |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概要
2014 年 9月 5日证监会认定:2013年12月27日,公司控股子公司九禾股份有限公司与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签署《权利质押合同》过程中,约定九禾股份以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3.3亿元定期存单为泸天化控股股东四川化工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云南信托借款3.135亿元提供质押担保。对于上述对外提供重大担保事项,泸天化未按照《证券法》第六十七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到2014年4月30日才在2013年年报中予以披露。泸天化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行为。
证监会决定:1、对泸天化给予警告,并处以 30万元罚款;2、对时任泸天化董事长邹仲平、时任董事、总经理宁忠培、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索隆敏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万元罚款;3、对时任公司董事彭传勇、时任副总经理肖建清、时任副总经理袁忠给予警告。 原文链接:四川泸天化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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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维权律师简介:李修蛟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创始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武汉理工大学法学学士,武汉大学法律硕士,曾任职六年一级检察官,律师执业20年,在公司、刑事、家事法律服务业务中成绩卓著,所带领的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为多家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投资机构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并成功办理佛山照明、超华科技、亿晶光电、雅百特、祥源文化、风华高科等多个经典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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