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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钰集团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证券索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9/1/8 19:28:02

  证券代码:002622       证券简称:融钰集团       公告编号:2018-195

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钰集团”或“公司”)于2018 年8月 10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吉调查字 2018016号)。因公司公告披露的与中核国财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战略合作相关信息涉嫌存在误导性陈述,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公司已于2018年8月1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50)。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对上述立案调查事项的结论性意见之前,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每月披露一次《关于公司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进展暨风险提示公告》。

  2018年12月27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4号),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主要内容如下:

  经查明,融钰集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8年7月11日,融钰集团发布《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中核国财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下称《公告》),披露“《战略合作协议》签署之日起的6至12个月期限内,中核国财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核国财)将向融钰集团投资入股”、“双方建立资本纽带,打造央民创新合作平台”、“融钰集团为国务院国资委下属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核集团)的合格供应商”。《公告》没有披露中核国财的产权及控制关系情况,也没有披露中核国财与中核集团之间的关系,在未明确中核国财是否为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的情况下,披露融钰集团与中核国财的合作为“打造央民合作新平台”。

  《公告》披露后引发媒体质疑及交易所问询,2018年7月31日融钰集团发布公告披露中核国财的控股股东是深圳中核集团有限公司,深圳中核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是中核国财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核国财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是中核国财。上述三家公司互为全资控股,中核国财与中核集团间不存在产权及控制关系。

  融钰集团2018年7月11日《公告》披露的相关信息与事实存在较大差异,具有较大的误导性,足以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误导。

  融钰集团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

  对融钰集团的违法行为,时任董事长尹宏伟、总经理江平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黄佳慧,董事、副总经理马正学,董事李勇、刘丹,独立董事普峰、韩光、于雷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融钰集团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二、对尹宏伟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江平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四、对黄佳慧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五、对马正学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六、对李勇、刘丹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8万元罚款;

  七、对普峰、韩光、于雷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5.430, 0.01,0.18%)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就本次违规信息披露行为诚恳地向全体投资者致歉,同时公司将深刻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完善公司治理,强化信息披露管理,更好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密切关注,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622       证券简称:融钰集团       公告编号:2018-196

  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举行公开致歉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2018年12月2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4号),详见2018年12月29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95)。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相关规定,公司将采取网络远程方式召开公开致歉会,向投资者作出相关说明并致以诚挚的道歉。具体安排如下:

  1.公司定于2019年1月4日(星期五)下午15:00—16:00在深圳市全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上平台举行公开致歉会。

  2.本次公开致歉会采用网络远程的方式举行,投资者可登陆“全景·路演天下”(http://rs.p5w.net)参与本次公开致歉会。

  3、公司董事长尹宏伟先生、总经理江平先生、独立董事普峰先生、独立董事于雷先生、独立董事韩光女士和董事会秘书黄佳慧女士及受到处分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出席本次公开致歉会。

  欢迎广大投资者参与公司本次公开致歉会。

  特此公告。

  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原文链接:融钰集团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券维权律师简介:
李修蛟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创始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武汉理工大学法学学士,武汉大学法律硕士,曾任职六年一级检察官,律师执业20年,在公司、刑事、家事法律服务业务中成绩卓著,所带领的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为多家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投资机构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并成功办理佛山照明、超华科技、亿晶光电、雅百特、祥源文化、风华高科等多个经典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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