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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建光电被证监会处罚 受损股民可依法诉讼索赔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证券索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8/12/21 10:28:03

  2018年12月20日,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建光电”)发布公告,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联建光电于2018 年 12 月 19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7 号),联建光电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被处警告和不同程度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2014年至2016年,联建光电子公司四川分时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分时传煤)通过虚构广告业务收入、跨期确认广告业务收入等方式,共虚增营业收入6178.70万元,虚增利润6047.25万元。具体来看,分时传媒2014年虚增营业收入619.62万元,虚增利润619.62万元,虚增利润金额占当期联建光电披露利润总额的3.82%;2015年虚增营业收入3637.46万元,虚增利润3506万元,占当期联建光电披露利润总额的12.97%;2016年虚增营业收入1921.62万元,虚增利润1921.62万元,占当期联建光电披露利润总额的4.07%。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联建光电责令改正,给子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对何吉伦、周昌文、朱贤洲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0 万元罚款;对刘虎军、褚伟晋给子警告,并分别处以 20 万元罚款;对黄允炜、姚太平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0 万元罚款;对熊瑾玉、蒋皓、段武杰、向健勇、马伟晋、李小芬、谢志明、张爱明、肖连启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8 万元罚款;对杨再飞、肖志兴、苑晓雷、钟菊英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 万元罚款。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李修蛟律师提示,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因联建光电虚假陈述而导致存在投资损失的投资者有权依法提起索赔诉讼,要求联建光电赔偿投资差额损失及相应佣金、印花税和利息。

  根据证监会查明的联建光电的违法事实,可以初步确定索赔条件为:2015年4月1日至2017年12月7日期间买入联建光电且在2017年12月7日后持有或卖出的推定亏损投资者或可依法索赔,但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联建光电的诉讼索赔,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股民办理索赔预登记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或全部卖掉之日)、详细联系方式。

 

原文链接:联建光电被证监会处罚 受损股民可依法诉讼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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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维权律师简介:
李修蛟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创始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武汉理工大学法学学士,武汉大学法律硕士,曾任职六年一级检察官,律师执业20年,在公司、刑事、家事法律服务业务中成绩卓著,所带领的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为多家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投资机构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并成功办理佛山照明、超华科技、亿晶光电、雅百特、祥源文化、风华高科等多个经典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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