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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传媒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继续征集受损股民索赔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证券索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9/2/27 23:17:20

  2月27日消息,粤传媒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9]27号,因粤传媒在收购上海香榭丽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过程中,存在信披违法违规,证监会拟对粤传媒及直接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1年至2015年期间,香榭丽方面通过制作虚假合同虚增收入共计599,272,117.70元,虚增成本费用共计30,554,652.44元,虚减所得税费用共计7,556,473.95元,虚增净利润共计561,160,991.30元。同时,香榭丽以其自有产权的户外LED显示屏为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叶玫2000万元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事实未被披露。

  香榭丽方面的上述财务造假行为导致粤传媒2013年和2014年披露的《收购报告书》、《630审计报告》、《2013审计报告》、《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等文件以及粤传媒2014年年报、粤传媒2015年半年报存在虚假陈述。

  基于以上事实,证监会拟决定责令粤传媒改正,给予粤传媒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赵文华、陈广超等警告,并处以不同数额罚款。

  证监会对粤传媒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意味着对证监会对粤传媒的正式行政处罚或即将作出,受损股民可着手粤传媒索赔的准备事宜。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初步判断粤传媒的索赔条件为:在2013年10月28日之后,2016年10月20日前买入粤传媒股票,且在2016年10月20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存在亏损的投资者,均有望可以依法提起索赔诉讼,要求粤传媒和有关责任人赔偿投资差额损失及相应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最终索赔条件可能依据证监会最终的行政处罚和法院裁决而有所调整。

  受损投资者如拟索赔,应向律师提供下述文件:身份证复印件、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帐户包括普通帐户及融资融券帐户)、详细联系方式。

原文链接:粤传媒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继续征集受损股民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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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修蛟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创始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武汉理工大学法学学士,武汉大学法律硕士,曾任职六年一级检察官,律师执业20年,在公司、刑事、家事法律服务业务中成绩卓著,所带领的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为多家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投资机构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并成功办理佛山照明、超华科技、亿晶光电、雅百特、祥源文化、风华高科等多个经典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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