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盾安集团债券违约牵出内幕交易:提前获悉危局紧急出逃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券商中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0/6/22 11:56:40

  当债市违约蔓延到股票市场中,面对账户中的切实利益,总有人妄图凭借内幕消息,企图挑战法律的权威。

  回顾以往,在债券违约集中爆发的2018年,曾连续16年入选“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的盾安集团遭遇流动性危机,向浙江省政府求助称,其有息负债超过450亿元。这本是民营企业资金困境的一个缩影,不料想却牵出一桩重大内幕交易。

  日前,厦门证监局披露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在盾安集团债务危机中,下属企业如山资本的投资经理蒋某伟与副总经理朱某获悉实情后,迅速卖出其持有或代持的盾安集团控制的两家上市公司股票,部分交易账户存在集中、清仓、亏损的特征,避免负面信息带来的损失。对二人的内幕交易,证监局合计处以罚没金额2498.68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在该次案件中,涉案当事人之一操作的账户和资金均非自己所有,而是接受领导安排等原因代他人管理账户,因此认定自己不应因此受到处罚。然而,这一申辩理由并未得到监管的认可。

  债券发行失败引发流动性危机

  回顾债券违约频发的2018年,盾安集团的流动性危机曾引发市场唏嘘。

  2018年4月底,债券市场传出消息,将于5月9日到期的“17盾安SCP008”超短期融资债券可能出现兑付危机。此后,盾安集团向浙江省政府求助,呼吁政府关注金融稳定。彼时,盾安集团自承未偿债务达到450亿元,“如果出现信用违约,将会对省内众多金融机构造成重大伤害,并可能会带来系统性风险。”

  债务危机由何而来?近期厦门证监局披露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给出了更为详细的解释。多米诺骨牌的层层倒下,是由盾安集团未能发行成功的一笔超短融所引发。

  2018年4月,为偿还下月到期的两笔合计22亿元债券,盾安集团计划在当月发行两笔额度分别为12亿元、10亿元超短期融资券。然而,截至2018年4月24日,该笔超短期融资券最终发行失败,盾安集团的债务危机也就此暴露。

  在这次债券发行中,盾安集团资金部部长周某负责集团资金筹措、调度和管理工作,并密切关注着资金募集情况。在发行失败后,周某立即向盾安集团管理层汇报了相关情况。4月24日晚,盾安集团创始人姚某义召集管理层喻某、王某等人开会研究应对盾安集团债务危机,决定向浙江省政府报告盾安集团债务危机情况。4月28日,姚某义、喻某前往政府汇报盾安集团债务危机情况,请求协调解决。

  作为浙江当地重要的民营集团,盾安集团为江南化工(6.010, 0.08, 1.35%)控股股东,并通过直接和间接持股,合计持有盾安环境(3.760, -0.04, -1.05%)30%以上股份,两家公司均在中小板上市,盾安集团创始人姚某义系两家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因此,债券违约、控股股东出现流动性危机,均将对上市公司股价产生重要影响。

  2018年5月2日,盾安环境、江南化工同时发布公告,称盾安集团存在重大不确定事项,且该事项对公司有重大影响,股票即日起停牌。5月3日-4日,江南化工、盾安环境分别回复深交所问询称,存在公司控制权变更的可能。

  对此,厦门证监局认为,盾安集团债务危机事项在依法公开前属于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18年4月24日11时(债券发行截止日期),公开于2018年5月3日,期间属于内幕信息敏感期。

  提前清空自家股票

  回到此次内幕交易的当事人上,在债券发行失败当日,两名当事人就已获得盾安集团债务危机的“先机”,并火速卖出盾安环境和江南化工,即使是亏损也毫不犹豫。

  从身份上看,蒋某伟为盾安集团下属浙江如山汇金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的投资经理,朱某则是该公司的副总经理。除了下属公司投资经理的身份外,蒋某伟还是姚某义的弟媳。

  在盾安集团债券募集失败并筹划向省政府汇报的当夜,蒋某伟即与盾安集团一众管理层共同列席会议,属于内幕消息知情人。朱某则与蒋某伟在同一办公室办公,且与周某、姚某义期间存在通话联络等接触。

  在得知集团债务危机的信息后,蒋某伟在次日(4月25日)即卖出了丈夫证券账户里盾安环境125万股股票,成交金额815.88万元,避免损失336.63万元。

  更多的操作,则集中于朱某身上。作为如山资本的副总经理,朱某受姚某义指派,管理其两朋友的证券账户。2018年4月24-25日,朱某对两账户中的盾安环境全部卖出,成交金额分别为651.49万元、485.56万元,避免损失269.92万元、202.87万元。

  另外,朱某还代蒋某伟操作其兄嫂名下的证券账户,但证券公司预留电话和资金来源均为蒋某伟。2018年4月26日,朱某操作该账户,对其持有的214.99万股江南化工全部出手,成交金额1191.70万元,避免损失68.86万元。

  对于朱某的操作,监管认为其交易存在集中、清仓、亏损卖出的特征,卖出意志坚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对江南化工的内幕交易,系蒋某伟与朱某的共同内幕交易行为。

  基于此,厦门证监局对蒋某伟没收违法所得391.72万元,并处罚款1120.05万元;对朱某没收违法所得486.57万元,并处罚款500.24万元。二人合计罚没金额高达2498.68万元,此次“避损”实在是得不偿失。

  代人操作也将遭罚

  对于监管的处罚,当事人往往多方提出异议,此次处罚也是如此。由于此次内幕信息是从债券市场传导而来,对于是否构成内幕信息,两名当事人均提出异议。

  在申辩中,蒋某伟及其代理人认为,债务危机事项不具备“非公开性”。2018年4月24日,盾安集团就已披露超短期融资券发行失败信息。结合盾安集团前期已披露的财务信息,一般投资者可以推断出该次发行失败必然导致债务危机,因此债务危机这一信息在2018年4月24日就已公开,不再满足内幕信息“非公开性”特征。

  对此,厦门证监局指出,本案认定的内幕信息为盾安集团债务危机事项,而非单纯指盾安集团超短期融资券取消发行,二者不能等同。超短期融资券取消发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并不鲜见,按照公众投资者的一般理解,其与债务危机之间通常并无必然因果关系,盾安集团此前也有取消发行的先例,但并未导致其陷入债务危机。

  从取消发行公告具体内容来看,公告对债券取消发行的理由为“鉴于近期市场波动较大”,并未完整披露取消发行的具体原因以及对盾安集团、盾安环境、江南化工可能造成的影响等。公告发布当日,盾安环境、江南化工股票收盘价格均为上涨,因此取消发行公告并未使盾安集团债务危机事项为市场主体广泛知悉。

  朱某申辩的主要意见,则是对交易行为和内幕信息的高度吻合性提出异议。其在申辩中提出,其交易行为系依据事前确定的调仓计划作出,并提供《盾安集团工作联系单》予以佐证。此外,在内幕交易形成时点之前,2018年4月23日下午朱某曾有卖出盾安环境之举,以此佐证其交易行为不符合内幕交易的特征。

  同样地,其申辩仍未得到监管的认可。厦门证监局指出,其一,《盾安集团工作联系单》并不包括具体交易内容,且账户也未严格执行。另外,内幕信息形成是一个动态过程,临近截止时间对发行结果通常会有大致预判。在案证据显示,2018年4月23日中午朱某与周某已存在电话联络,因此朱某卖出盾安环境的行为不能证明其交易不具备异常性。

  朱某申辩的另外一个重要问题是认为证监局对违法所得的计算不合理,对朱某处以罚款缺乏法律依据和合理性。由于朱某操作的3个账户均非其名下,且与账户资金来源和账户交易盈亏均无利益关联。朱某认为,即使账户有违法所得或非法避损,也不应认定为其本人的违法所得或非法避损;相应地,朱某也不应基于该等违法所得而被处以罚款。

  代他人操作是否能豁免于处罚?厦门证监局指出,根据《证券法》规定,内幕信息知情人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或“买卖该证券”即构成内幕交易。该条文并未针对交易账户归属、资金来源、利益归属不同,对行为性质及责任认定作出区别规定。

  在该案中,涉案交易系由朱某本人决策,因此无论涉案账户是否开立于朱某名下、账户资金是否来源于朱某,交易盈亏是否与朱某有关联,朱某作为内幕交易行为人均应当承担内幕交易违法责任。

原文链接:盾安集团债券违约牵出内幕交易:提前获悉危局紧急出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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