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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属于虚假陈述行为?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维权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7/25 14:41:28

  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
  对于重大事件,应当结合证券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及相关规定的内容认定。

根据上述定义,虚假陈述包括四种:
  1、虚假记载,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披露信息时,将不存在的事实在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记载的行为。
  2、误导性陈述,是指虚假陈述行为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或者通过媒体,作出使投资人对其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并产生重大影响的陈述。
  3、重大遗漏,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未将应当记载的事项完全或者部分予以记载。
  4、不正当披露,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适当期限内或者未以法定方式公开披露应当披露的信息。

  常见的虚假陈述行为包括:

  1.发行人、证券经营机构在招募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公司报告及其他文件中作出虚假陈述;

  2.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性证券服务机构在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参与制作的其他文件中作出虚假陈述;

  3.证券交易场所、证券业协会或者其他证券业自律性组织作出对证券市场产生影响的虚假陈述;

  4.发行人、证券经营机构、专业性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业自律性组织在向证券监管部门提交的各种文件、报告和说明中作出虚假陈述;

  《证券法》第72 条规定,禁止行为人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对实施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行为的个人或法人,依据《刑法》、《证券法》和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情节的轻重分别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还应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原文链接:哪些行为属于虚假陈述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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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维权律师简介:
李修蛟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创始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武汉理工大学法学学士,武汉大学法律硕士,曾任职六年一级检察官,律师执业20年,在公司、刑事、家事法律服务业务中成绩卓著,所带领的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为多家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投资机构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并成功办理佛山照明、超华科技、亿晶光电、雅百特、祥源文化、风华高科等多个经典案件。
  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诉讼律师团队的联系方式: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路太古汇1座3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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