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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民维权案例告诉您:律师团队的专业性非常重要!
作者:韩友维律… 文章来源:股票索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0/4/18 13:55:45

本文作者:韩友维律师

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赔偿相对来说是一项新兴的业务,其对代理律师的专业性要求较高,作为股民维权律师,除了要精通法律法规、有丰富的诉讼经验以外,还必须要有丰富的股票交易经验,只有具备这两方面的技能,才能为股民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才能帮助股民实现维权利益的最大化。通过以下两个案例,您就可以看出:律师团队的专业性是多么的重要!

【案例一】

揭露日的确定在虚假陈述赔偿案件审判中是一个争议比较大的问题,揭露日前卖出的股票无法获赔,因此揭露日的认定又是一个非常核心的问题。由于目前此类案件立法的滞后性,致使法院在确定揭露日时标准不一,很多情况下法院是以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立案调查日为揭露日,如海润光伏、京天得、ST保千里、金亚科技等,但也有一些案件法院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日”为揭露日,如创兴资源、安硕信息等。这种情况给股民维权增加了难度,对维权律师来说,是一个新的挑战。在上市公司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后,投资者会必然面临这样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如果把股票卖掉是否丧失索赔资格?如果律师不能掌握揭露日的认定规律,不熟悉各类案件及各地法院的判决标准,就无法对股民作出满意的解答,甚至可能会误导投资者。

如在大智慧维权一案中,收到《立案调查通知书》的时间是2015年4月30日,此后在5月4日开盘后该股短期内大幅下跌,并在12元左右企稳。而公司被调查完毕、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时间已是11月6日,调查期限长达6个月。在这么长的一个时间内,特别是股价企稳后,很多投资者来咨询我们:如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下来前卖出是否还可以索赔?此时主流的观点都认为:大智慧被立案调查公告日就是揭露日,其中江苏有一家专门征集股民维权的中介媒体机构还言之凿凿大肆宣传:凡是在2015年5月4日前还持有的都有资格索赔,之后卖掉不会丧失索赔资格,甚至还说只要留100股,任何时候都可以索赔全部损失等等。这个中介媒体的观点现在还可以在网上搜索到。此时此刻我们团队并没有被这种观点所左右,因为我们注意到,上海一中院当时已经有了把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时间作为揭露日的判决,此时我们结合大智慧虚假陈述的具体案情,提出了一个前瞻性的观点:在将来大智慧维权案中,上海一中院非常有可能也会采用“处罚告知日即是揭露日”这一观点。基于这一判断我们团队对股民频频作出法律风险提示:处罚告知日之前卖出的股票很有可能无法获赔。此后法院的判决果然印证了我们的观点,从大智慧的公告也可以看出,前期股民连连败诉,败诉的原因都是把立案调查公告日(2015年5月4日)作为揭露日,直到2017年8月我们代理的大智慧维权案一审胜诉,这也是全国第一个一审胜诉的大智慧维权判决。

【案例二】

对于那些揭露日确定的案件,揭露日之后如何操作,如何把握卖出时机以实现索赔收益最大化是至关重要的,也是股民非常关心的问题。在此我们团队总结了一套既能充分规避市场风险,又能帮助股民实现索赔收益最大化的方案。

以金亚科技为例,该股票的揭露日是比例确定的,即2015年6月5日,自揭露日起的第10个交易日(2016年4月8日)换手率超过100%,按照法律规定该日(4月8日)为索赔基准日。对于像金亚科技这种在基准日前股价连续走低的股票来说,可以在基准日到来的前二三天卖出后立即买入。此时卖出价肯定会大大低于基准价,这样既可以锁定计算差额损失的卖出价,在计算差额损失时就不再适用于基准价,同时卖出后立即买入又可避免股价反弹的踏空,一举二得!在金亚科技的基准日快要到来前,我撰文《从金亚科技看虚假陈述股票被揭露后的操作技巧》并对外发表,并指导股民操作,受到了热烈欢迎。此后我们运用此技巧指导了ST昆机、ST中安、万家文化(祥源文化)、雅百特、尔康制药、国民技术、千山药机等股票的操作。

近年来,维权案件越来越多,征集维权的机构也越来越多,在此,想对广大维权股民说: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复杂而又专业,同时又充满风险,股民维权一定要找经验丰富的专业权威律师团队,才能确保维权收益最大化,千万不要被非专业人士、媒体所误导!

原文链接:股民维权案例告诉您:律师团队的专业性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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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维权律师简介:
李修蛟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创始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武汉理工大学法学学士,武汉大学法律硕士,曾任职六年一级检察官,律师执业20年,在公司、刑事、家事法律服务业务中成绩卓著,所带领的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为多家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投资机构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并成功办理佛山照明、超华科技、亿晶光电、雅百特、祥源文化、风华高科等多个经典案件。
  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诉讼律师团队的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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