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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原创特稿:光大证券事件投资者索赔面临困局
作者:李修蛟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维权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8/31 5:08:09

作者: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李修蛟律师

8月30日下午,证监会公布了光大证券事件调查结论,认定构成内幕交易,并对光大公司及相关人员作出了处罚。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光大证券事件导致投资者损失严重,投资者可以提起诉讼依法要求赔偿。

笔者认为,证监会对光大证券的处罚是中小股东获赔的前提。但是,投资者索赔所面临的尴尬却是显见的,我国《证券法》规定,由于内幕交易行为而受损的投资者有权获得赔偿,但《证券法》对内幕交易而引起索赔的主体资格、管辖法院、损失认定、因果关系等,却没有相关规定。目前,最高法仅针对虚假陈述民事索赔问题出台了司法解释,而对与虚假陈述并列的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典型证券违法行为,尚无配套司法解释和其他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投资者对内幕交易行为提出民事索赔,法院主动突破现行法律规定支持索赔的可能性非常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曾驳回了投资者对黄光裕内幕交易提出的民事诉讼请求,这个判例表明,投资者对光大证券提出民事索赔的前景非常不乐观。

尽管如此,笔者仍认为,由于内幕交易与虚假陈述的违法情形、造成后果等均极其相似,法院在民事诉讼领域采取参照现行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处理同类案件,完全是合理的。因此,投资者对光大证券提出民事索赔,仍有很大的可行性:一是证监会已经对光大证券作出了处罚,投资者提出索赔有了法定条件。二是可以确定的索赔时间段:在光大证券8月16日14:22作出提示性公告前买入相关证券,在这个公告之后卖出或者是继续持有,并存在投资损失的,可以依法提出索赔。三是可以确定获赔投资者,包括:1、光大证券事件导致大盘大幅上升给投资者造成市场行情向好的错误认识,买入股票存在损失的投资者;2、当天受到光大证券事件指影响进行期指操作导致损失的投资者;3、直接购买光大证券股票导致投资损失的投资者。需要指出的是,其中第1、2类投资者的确定非常困难,如何证明其投资损失与光大证券事件存在因果关系,是投资者本身难以突破的困局。

光大证券事件导致的民事索赔一旦大面积展开,这是对中国司法机关如何正确适用法律来保护证券市场、保护投资者的一大考验。而在司法尚无完善保障的情况下,证券监管部门对于当前成本极低的市场违法行为,应该痛下杀手,尽快出台相关配套法规,通过对违法行为的进一步追责,强制违法者设立赔偿基金,主动赔偿,全面建立健全投资者维权制度,推动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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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维权律师简介:
李修蛟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创始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武汉理工大学法学学士,武汉大学法律硕士,曾任职六年一级检察官,律师执业20年,在公司、刑事、家事法律服务业务中成绩卓著,所带领的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为多家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投资机构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并成功办理佛山照明、超华科技、亿晶光电、雅百特、祥源文化、风华高科等多个经典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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