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粮液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正式启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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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世斌 文章来源:大众证券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6/9 12:34:18 |
近日,五粮液(000858,股吧)(000858)发布公告称,5月27日下午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这标志着自2009年9月9日五粮液公告被证监会稽查以来,持续一年多的五粮液信息披露违法一事终于尘埃落定。与此同时,随着行政处罚前置程序的完成,小股东起诉五粮液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正式启动。
五粮液及八高管受处罚
证监会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五粮液存在四宗违法事实,包括:关于四川省宜宾五粮液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对成都智溢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在亚洲证券的证券投资款《澄清公告》存在重大遗漏;在中科证券的证券投资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完整;2007年年报存在录入差错未及时更正;未及时披露董事被司法羁押事项。
基于以上违法事实,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193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五粮液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同时对五粮液董事长唐桥、前董事长王国春等8名涉案人员分别给予警告及25万至3万元不等罚款的处罚。
五粮液虚假陈述一案可以追溯至2009年。2009年9月9日 ,五粮液盘中突发公告,称被证监会立案调查。9月23日 ,证监会在公开媒体上对该事件作出通报,指出五粮液涉嫌三方面违法违规,包括重大投资行为未披露、主营业务收入数据存在差错等事项。在证监会通报五粮液涉嫌违法违规两个多月后,公司终于拿出了整改方案。五粮液于2009年12月23日发布公告,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整改方案》,其中包括证券投资重大损失作出弥补措施。
小股东维权进入司法程序
证监会的一纸处罚书正式开启了五粮液虚假陈述行为赔偿诉讼的序幕。随着行政处罚前置程序的完成,小股东起诉五粮液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正式启动。
昨日,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王树军、罗婧律师受上海投资者江先生的委托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五粮液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的诉讼材料。“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收到材料后将在七日内予以审核,如无意外,本案很快就将得到受理,五粮液小股东的维权正式进入司法程序。”罗婧律师向《大众证券报》表示:“之所以向成都中院提交,是虚假陈述案属于特殊管辖,要向涉案公司所在的省会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的若干规定》及《行政处罚决定》的认定,五粮液存在多个虚假陈述行为。王树军律师认为,目前可以初步确定的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06年4月21日 (即五粮液2006年一季报公布日),更正日为2009年2月18日 (即五粮液2008年度年报公布日)。因此,在2006年4月21日以后买入五粮液股票,且在2009年2月18日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可对五粮液提起民事赔偿诉讼,通过法律途径挽回损失。
王树军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鉴于五粮液是绩优公司,股东众多,因此这场证券赔偿诉讼,无论是规模,还是涉诉金额和原告人数,都将是巨大的。它或成为继大庆联谊、银广夏、中捷股份(002021,股吧)、华闻传媒(000793,股吧)之后中国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历史上的又一大案。虚假陈述行为在定性上已经毫无悬疑。希望股民都能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原文链接:五粮液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正式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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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维权律师简介:李修蛟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创始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武汉理工大学法学学士,武汉大学法律硕士,曾任职六年一级检察官,律师执业20年,在公司、刑事、家事法律服务业务中成绩卓著,所带领的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为多家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投资机构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并成功办理佛山照明、超华科技、亿晶光电、雅百特、祥源文化、风华高科等多个经典案件。
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诉讼律师团队的联系方式: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路太古汇1座31楼
EMAIL:sugio@vip.163.com
随时可添加专用微信号:13719131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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