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价罚单难解维权困局 光大证券应主动建立赔偿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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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信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9/5 0:21:12 |
证监会8月30日通报了光大证券“8·16”异常交易的调查结果,该事件最终被定性为内幕交易。证监会同时对光大证券施以重罚,开出了超过5亿元的天价罚单。然而,不少投资者因当日市场短时内发生的异动而造成巨大损失。许多股民提出,既然此案被定性为内幕交易,应该可以提出索赔。
但专家认为,投资者维权之路将面临两大困境——索赔认定和标准无规定,起诉主体不明确。
虽然《证券法》第76条第三款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资本市场部主任刘明俊指出,《证券法》的线条过于粗化,可操作性并不强。到目前为止,内幕交易尚未出台司法解释及配套规定,投资者提出民事索赔胜诉的可能性不大。
北京大学中国金融研究中心证券研究所所长吕随启表示,本案中缺乏明确的起诉主体,投资者成功维权的难度不小。
业内人士建议,相关部门应督促和责令光大证券尽快主动提出赔偿方案,并积极探索补偿投资者的有效机制,赔偿投资者损失。毕竟此次涉及的赔偿纠纷金额或达数十亿元,将影响市场稳定。
上海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峰建议,光大证券可借鉴平安在万福生科案中的做法,主动建立赔偿基金,先行垫付赔偿。他同时透露,目前已有委托人赴其律所接洽索赔申请,如光大证券不主动提出赔偿方案,该所将召集集体诉讼。
此外,沪上有券商人士建议,应参照建立投资者保护基金等做法,将对机构的罚款捐入保护基金。
延伸阅读本网特稿:光大证券事件投资者索赔面临困局 原文链接:天价罚单难解维权困局 光大证券应主动建立赔偿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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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维权律师简介:李修蛟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创始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武汉理工大学法学学士,武汉大学法律硕士,曾任职六年一级检察官,律师执业20年,在公司、刑事、家事法律服务业务中成绩卓著,所带领的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为多家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投资机构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并成功办理佛山照明、超华科技、亿晶光电、雅百特、祥源文化、风华高科等多个经典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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