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粮液虚假陈述案投资损失索赔指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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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东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6/9 12:21:27 |
5月27日,五粮液发布公告称,收 到 证 监 会 《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2011]17号),该文件称,五粮液信息披露存在诸多违法事实:五粮液关于四川省宜宾五粮液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对成都智溢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在亚洲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证券投资款的《澄清公告》存在重大遗漏;五粮液在中国科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证券投资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完整;五粮液2007年年度报告存在录入差错未及时更正;五粮液未及时披露董事被司法羁押事项。
证监会决定,对五粮液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于涉案的唐桥、王国春等8名高管,则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至25万元不等罚款。
公开资料显示,2009年9月9日午间,五粮液突发公告称,因涉嫌违反证券法规遭证监会立案调查,股价应声狂跌,至当天收盘,五粮液股价跌幅高 达6 .2 2 %,当 日 成 交 金 额 高 达50 .95亿元,创下了上市11年来之天量。
符合起诉条件投资者范围
五粮液于2011年5月27日发布公告称,其因存在虚假陈述行为而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根据有关事实和我们的专业分析,五粮液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07年12月5日,虚假陈述的揭露日为2009年9月9日。凡投资者在2006年8月9日(即2006年中期报告公布日)后买入,在2009年9月9日(即五粮液公布自己涉嫌违规被调查之日)后卖出或始终持有该股票出现损失的投资者,可以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本案的诉讼时效截止日为2013年5月27日,此后投资者将丧失本案的胜诉权。
维护广大因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李修蛟律师特向曾经购买过五粮液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征集诉讼委托,代理索赔。投资者欲提起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应当准备的材料包括:投资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相一致的公证书、股东卡以及加盖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李修蛟律师联系方式:13719131860,电子邮件:sofar8@163.com QQ:190685705 原文链接:五粮液虚假陈述案投资损失索赔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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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维权律师简介:李修蛟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创始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武汉理工大学法学学士,武汉大学法律硕士,曾任职六年一级检察官,律师执业20年,在公司、刑事、家事法律服务业务中成绩卓著,所带领的上市公司信披合规研究律师团队为多家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投资机构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并成功办理佛山照明、超华科技、亿晶光电、雅百特、祥源文化、风华高科等多个经典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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